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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自首会判死刑吗

发布时间:2017-09-25

在我们国家自古以来有杀人偿命的说法,在现实生活中也有一些人因为一时冲动杀人然后投案自首。那么杀人自首会不会减轻处罚,会不会判死刑,杀人后自首后法院会怎么判刑,我们国家的法律对杀人后自首又有哪些法律规定呢?庭立方小编带你了解相关法律知识。

自首1.jpg

一、什么是杀人罪

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是一种最严重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

二、构成杀人罪的条件

杀人罪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要件:

1.杀人罪的主体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按照刑法的规定,除了未满14周岁的人和精神病人外,其他任何人杀人都要负刑事责任。

2.杀人罪是故意犯罪,有的行为人有明确的杀人目的,并且希望其行为能致使被害人死亡;有的表现为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采取放任的态度。

3.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在实际发生的案件中,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如枪杀、刀砍、下毒等。但行为人采用什么方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合法剥夺他人生命的,如正当的防卫行为、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依法对罪犯执行死刑的行为,则不能构成本罪。

三、刑法对杀人罪的规定

我国刑法对故意杀人罪规定了很严厉的处罚,《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刑法对杀人自首的规定

《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按以上规定,因为犯罪分子对社会的危害是客观的,投案自首“可以”从轻,但绝不是必须从轻,对待特殊情况,也存在例外,如暴力性犯罪分子屡教不改,社会影响恶劣,不杀不足以平民愤这种情况,即任其投案自首,也绝不能从轻处理,仍然要依法判处死刑。

附杀人投案自首相关案例:

乐山六旬老人深夜连杀两人 自首仍判死刑

2016年11月7日上午10:00,在乐山(微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内,随着“砰”一声法槌敲响,黄志清故意杀人案开庭宣判:被告人黄志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黄志清案已经经过两次庭审,由于此次是直接宣判,所以程序相对简单许多,整个宣判只持续了十多分钟。

事情的起因还得从一年多前说起。

深夜潜入邻居家 残忍杀害祖孙二人

2015年9月11日深夜23时许,黄志清从邻居古某某家后门自行开门潜入古家猪圈房。据黄志清归案后解释,他是去讨要古某某欠他的800元钱。对于为何要深夜去讨要,且要从后门进入古家,黄志清却没有合理的解释。

黄志清潜入古家猪圈房后,刚好遇到古某某夜起上厕所,他便跟古某某打招呼。可独自在家带孙女的古某某转身见是黄志清,加上又是深夜,有些吃惊和害怕,于是顺手从猪圈外的槽里拿出水果刀朝黄志清脚上划了一下,将其右膝盖划伤。

黄志清由此心生怒气,萌生了杀害古某某的想法。在接下来的打斗中,黄志清用手勒颈、掐脖的方法欲置古某某于死地,古某某的孙女陈某某(女,殁年3岁)发现后上前咬黄志清右手背,黄志清将陈某某拉倒在地。因陈某某目睹黄志清犯罪的过程,黄志清为杀人灭口,将已丧失反抗能力的古某某叠压于陈某某身上,然后骑在古某某身上继续掐其颈部,并着力向下重压二被害人,致二被害人当场死亡。

案发后,为掩盖自己的犯罪事实,黄志清将二被害人尸体、以及古某某的手机、都丢弃于古某某家粪池,然后捡起打斗过程中双方争抢过的一把水果刀,骑古某某家的一辆红色电动三轮车逃离,意图制造古某某及陈某某外出的假象。逃跑途中,黄志清将水果刀丢弃于罗金大桥下的河中,将所骑红色电动三轮车推入距离罗安大桥上游几十米远的大渡河中。

2015年9月14日,被害人古某某、陈某某的被发现。经鉴定,二人均系机械性窒息死亡。

犯罪手段残忍 虽自首但不足以从轻处罚

2015年9月15日,黄志清在被家人找到及劝说下准备到公安机关投案,途中在乐山市市中区罗汉镇罗安大桥上被民警挡获。黄志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杀害古某某、陈某某的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黄志清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杀人罪。黄志清虽系初犯,属临时起意杀害古某某,且具有自首情节,但其为杀人灭口,将年仅三岁的幼女陈某某残忍杀害,其犯罪动机极其卑劣,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犯罪情节特别恶劣,造成后果特别严重,虽具有自首及初犯、临时起意杀人等法定和酌定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俗话说,冲动是魔鬼,在平常的生活中,我们一定要多学习法律知识,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是靠呈一时之能,图一时之快,最终害人害已。如果您有刑事方面法律咨询,请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他们会为你带来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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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自首会判死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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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国家自古以来有杀人偿命的说法,在现实生活中也有一些人因为一时冲动杀人然后投案自首。那么杀人自首会不会减轻处罚,会不会判死刑,杀人后自首后法院会怎么判刑,我们国家的法律对杀人后自首又有哪些法律规定呢?庭立方小编带你了解相关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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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杀人罪

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是一种最严重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

二、构成杀人罪的条件

杀人罪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要件:

1.杀人罪的主体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按照刑法的规定,除了未满14周岁的人和精神病人外,其他任何人杀人都要负刑事责任。

2.杀人罪是故意犯罪,有的行为人有明确的杀人目的,并且希望其行为能致使被害人死亡;有的表现为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采取放任的态度。

3.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在实际发生的案件中,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如枪杀、刀砍、下毒等。但行为人采用什么方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合法剥夺他人生命的,如正当的防卫行为、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依法对罪犯执行死刑的行为,则不能构成本罪。

三、刑法对杀人罪的规定

我国刑法对故意杀人罪规定了很严厉的处罚,《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刑法对杀人自首的规定

《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按以上规定,因为犯罪分子对社会的危害是客观的,投案自首“可以”从轻,但绝不是必须从轻,对待特殊情况,也存在例外,如暴力性犯罪分子屡教不改,社会影响恶劣,不杀不足以平民愤这种情况,即任其投案自首,也绝不能从轻处理,仍然要依法判处死刑。

附杀人投案自首相关案例:

乐山六旬老人深夜连杀两人 自首仍判死刑

2016年11月7日上午10:00,在乐山(微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内,随着“砰”一声法槌敲响,黄志清故意杀人案开庭宣判:被告人黄志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黄志清案已经经过两次庭审,由于此次是直接宣判,所以程序相对简单许多,整个宣判只持续了十多分钟。

事情的起因还得从一年多前说起。

深夜潜入邻居家 残忍杀害祖孙二人

2015年9月11日深夜23时许,黄志清从邻居古某某家后门自行开门潜入古家猪圈房。据黄志清归案后解释,他是去讨要古某某欠他的800元钱。对于为何要深夜去讨要,且要从后门进入古家,黄志清却没有合理的解释。

黄志清潜入古家猪圈房后,刚好遇到古某某夜起上厕所,他便跟古某某打招呼。可独自在家带孙女的古某某转身见是黄志清,加上又是深夜,有些吃惊和害怕,于是顺手从猪圈外的槽里拿出水果刀朝黄志清脚上划了一下,将其右膝盖划伤。

黄志清由此心生怒气,萌生了杀害古某某的想法。在接下来的打斗中,黄志清用手勒颈、掐脖的方法欲置古某某于死地,古某某的孙女陈某某(女,殁年3岁)发现后上前咬黄志清右手背,黄志清将陈某某拉倒在地。因陈某某目睹黄志清犯罪的过程,黄志清为杀人灭口,将已丧失反抗能力的古某某叠压于陈某某身上,然后骑在古某某身上继续掐其颈部,并着力向下重压二被害人,致二被害人当场死亡。

案发后,为掩盖自己的犯罪事实,黄志清将二被害人尸体、以及古某某的手机、都丢弃于古某某家粪池,然后捡起打斗过程中双方争抢过的一把水果刀,骑古某某家的一辆红色电动三轮车逃离,意图制造古某某及陈某某外出的假象。逃跑途中,黄志清将水果刀丢弃于罗金大桥下的河中,将所骑红色电动三轮车推入距离罗安大桥上游几十米远的大渡河中。

2015年9月14日,被害人古某某、陈某某的被发现。经鉴定,二人均系机械性窒息死亡。

犯罪手段残忍 虽自首但不足以从轻处罚

2015年9月15日,黄志清在被家人找到及劝说下准备到公安机关投案,途中在乐山市市中区罗汉镇罗安大桥上被民警挡获。黄志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杀害古某某、陈某某的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黄志清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杀人罪。黄志清虽系初犯,属临时起意杀害古某某,且具有自首情节,但其为杀人灭口,将年仅三岁的幼女陈某某残忍杀害,其犯罪动机极其卑劣,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犯罪情节特别恶劣,造成后果特别严重,虽具有自首及初犯、临时起意杀人等法定和酌定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俗话说,冲动是魔鬼,在平常的生活中,我们一定要多学习法律知识,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是靠呈一时之能,图一时之快,最终害人害已。如果您有刑事方面法律咨询,请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他们会为你带来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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