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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春莉律师办理的故意杀人案,最高法院未核准死刑

发布时间:2024-05-07 13:41 浏览:1026次 动态二维码

邓某故意杀人案,一审二审判处死刑,在最高院死刑复核阶段,何春莉律师作为邓某的辩护律师,经过律师辩护,最高法院未核准邓某死刑,留人一命。

何律师调阅卷宗,在绵阳看守所会见了邓某,何律师在会见中发现邓某的精神方面有明显异常,而行为能力鉴定书认为邓某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

经过阅卷和会见,何律师认为鉴定意见书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并提出以下观点:

1、精神障碍鉴定属于医学领域,刑事责任能力的裁决只有法庭才有权做出,本案将刑事责任能力作为鉴定意见书内容,超出司法鉴定人员的职责权限和鉴定范围。

2、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判定,需要标准化评定工具的检验,通过医学仪器的检查,问卷调查、交谈、评定工具打分、量化,本案鉴定人员仅凭简单的语言交流,主观感受就出具鉴定意见,鉴定工作草率且严重不负责任。

3、本案鉴定人员资质不明,可能存在不符合司法鉴定资质的情况。

4、鉴定意见书存在形式瑕疵。

何律师认为,认定邓某有完全责任能力的鉴定不应该被采纳,同时邓某有依法可以不判处死刑的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没有杀人预谋,临时受到刺激引发的激情杀人,案发后拦车自首,主动交待案发过程,杀害被害人不在邓某的计划和意料之中,本案具有突发性和偶发性特点。

经过律师辩护,最高法院未核准邓某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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