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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安艾述洪律师为涉嫌制造毒品罪的L某某提供辩护

发布时间:2023-09-28 21:55 浏览:666次 动态二维码

2023年9月26日,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艾述洪律师前往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参加L某某涉嫌制造毒品罪案一审的庭审活动。

本次为该案第二次开庭。在第一次庭审活动中,法庭已经进行了证据的质证工作并且控辩双方在法庭辩论阶段已经对争议焦点进行了辩论。这次的庭审活动主要针对新增的几个证据进行了质证工作。艾律师针对这些证据提出了质证意见,并建议合议庭审慎量刑。

最终经过合议庭讨论,对L某某依法宣判了死缓的结果。L某某的家属心中的石头也终于落地,在庭后L某某的家属对艾律师团队一年来的努力和辛勤付出表示诚挚的感谢。L某某案涉毒品量大,当地媒体曾报道为“建国以来最大的毒品案件”,社会影响也非常大。艾律师在阅卷时对本案的供述和证据进行了仔细分析,并对昆明会议纪要精神等进行了仔细研究,还多次和承办人员进行沟通交流,最终在庭审活动中依据事实提出多个辩护意见,希望法官在量刑时审慎考虑。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情在。此次的判决结果,是律师和当事人努力的结果,也是贯彻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体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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