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春莉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22-04-22 14:00 浏览:1500次 动态二维码
2022年4月22日,H某在成都市铁路运输检察院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H某涉嫌,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处理。
H某在动车上涉嫌盗窃一部手机,归案后如实供述,并退回涉案手机,经鉴定,手机价值2500余元。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盗窃数额1600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量刑可在三至六个月之间进行处罚。
本案在审查起诉阶段,承办律师提出H某情节轻微,手机已经追回,受害人损失得到弥补,且H某主动归案属于自首等辩护意见,检察院采纳了律师意见,作出对H某不起诉的决定。H某表示感谢律师和检察官的工作,今后一定改过自省,不再犯同样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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