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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望之辩覃玉严律师到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就W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交换意见

发布时间:2021-08-25 00:00 浏览:3552次 动态二维码

2021年8月25日下午,覃玉严律师到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就W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交换意见和申请调查取证。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覃玉严,从事刑事辩护工作,掌握扎实的刑事理论知识,具备娴熟的刑事辩护技巧。办理过几十起刑事案件,其中担任陆XX故意伤害案件获得取保候审、苏XX组织卖淫案获得取保候审、唐XX强制猥亵罪获得取保候审、林XX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获得取保候审、黄XX敲诈勒索案获得不起诉、刘XX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不予逮捕、黄XX贩卖毒品犯罪案件二审获得减轻一年四个月、黄XX故意伤害致死案最终量刑九年以下有期徒刑等获得良好辩护效果刑事案件,得到了当事人的肯定。

 地址:广西南宁市佛子岭路11号荣和e中心A座19楼       电话:18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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