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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学心听,以公心辩”——第一届“安瑞杯”辩论赛圆满落幕

发布时间:2021-07-28 20:45 浏览:10614次 动态二维码

2021年7月28日晚,浙江安瑞律师事务所举办了“安瑞杯”辩论赛的第二场赛事。

本次赛事由资深律师周大红、林德洧、曹启练、王学美、林传黄担任评委,我所全体律师、实习律师观摩了此次辩论赛。

伴随着辩论赛主持人董宣宣律师的精彩开场,开始了此次辩论赛。

 

第一场

“小飞刀”是某境外诈骗团伙成员,该团伙自2017年1月起冒充银行、公安局、检察院等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形式,以被害人身份证被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需冻结被害人银行存款为由,要求被害人将自己的银行存款转存到指定银行账户。待款到账后,迅速转移诈骗款项。

 2017年8月,“小飞刀”以贸易公司招聘司机兼业务员助理的名义,雇请被告人吴某等人组成“车手组”,并进行短暂“培训”。“培训”期间,吴某听说“车手组”中有人因为得知“小飞刀”等人从事的是诈骗活动而趁机逃跑。但吴某认为道听途说不可信,且该工作除了每月3000元的生活费,还按照其经手转款总额的2%进行提成。于是,吴某按照“小飞刀”的指示,每天凌晨持其提供的银行卡(用于接收诈骗款项)到ATM机上试卡,确保其未被冻结。待被害人将钱存进指定账户后,早已守候在ATM机前等待指示的吴某以转账或取现的方式将诈骗款项迅速转移,驾车离开现场。至2017年11月案发,吴某共参与转移赃款800余万元。

正方:吴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反方:吴某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正方观点:吴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正方辩手:林蓓蓓、郑杰、林瑞杰、陈萌萌 

1、行为人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吴某转移诈骗款项作为一个帮助行为促进了对被害人的法益侵害。

2、 吴某与“小飞刀”等人有实施诈骗的共同故意。吴某在培训期间既明知“小飞刀”等人从事诈骗活动,也无正当理由以不合理的提成收受报酬。此时可以推定吴某主观上有“明知”的心态,共犯的故意。同时,吴某试卡成功后驾车逃跑,可以推动其是明知自己从事非法行为以及所取款项来源于非法活动。

3、根据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因此,吴某的行为应以诈骗罪论处。

反方观点:吴某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反方辩手:孙权鹏、林丽、章伟素、陈台富 

 1、吴某不构成诈骗罪的共犯。吴某和上游的犯罪集团事前并无同谋,不知其所取款项的性质以及来源,只是按比例收取提成或者领取固定工资。

 2、再从本案犯罪介入时间节点来看,本案上游的诈骗罪在受害人出钱款时就已既遂,吴某帮助取款行为完全发生于电信诈骗既遂之后。

 3、吴某在主观方面无诈骗故意,也不存在在诈骗既遂之前对正犯的实行行为有所认识,并且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希望或者放任心态。根据《刑法》分则第六章的规定,吴某明知犯罪所得仍予以掩饰、隐瞒,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评委点评

本案争议的焦点十分明确,即吴某是否存在主观上的故意、是否明知自己的取款行为等。双方观点表达明确,系统阐述了诈骗罪和掩饰隐瞒所得罪的核心区分在何处,十分精彩。

第二场

                       

王某(55岁)所在村涉及拆迁。按照规定,以截止至2016年5月31日每户家庭实际人口计算补偿金额,每人补偿人民币150万元。王某离异多年,为了多获得补偿,四处物色女子与其办理结婚手续后离婚。但因各种原因一直未能找到合适女子。2016年6月1日,王某找到一女子杨某(27岁)达成协议:杨某同意与王某登记结婚,王某付给杨某人民币8万元,补偿款到手后,二人立即办理离婚手续。次日,二人进行了结婚登记。后王某通过找到所在村领导帮忙,以王某在5月31日前户内有两人申请补偿。此后,王某的补偿款、杨某的酬金都顺利到手。

后王某感觉杨某温柔漂亮,杨某感觉王某有一定经济基础,双方产生互相交往的念头,遂同居数月,但终因生活习惯、性格不合等原因分手。后二人正式办理离婚手续。此事因有关部门清理违规发放安置补偿款而案发。

正方:王某、杨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反方:王某、杨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正方观点:王某、杨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正方辩手:王茹雪、黄达、苏迪斯、陈勇 

1、王某、杨某隐瞒客观事实,王某为了增加户内人口数,找到杨某并约定待补偿款到手后双方立即办理离婚手续,在客观上不具备分得补偿款的资格。本案拆迁规定申报的截止日期在5月31日止,但是王杨二人于6月2日才登记结婚,可见在截止日期前王某户内仅有一口人,无权获得额外的150万元的补偿款。存在隐瞒假结婚的事实,虚构5月31日前人口数的事实。
 2、王杨二人隐瞒真相,致使审批人员陷入错误认识。王杨二人在村领导的帮助下,向审批人员递交材料,致使其陷入错误认识,向其交付拆迁补偿款150万元。

王杨二人已经构成诈骗罪的既遂。

反方观点:王某、杨某的行为不构成犯

反方辩手:马玉丹、项宏伟、陈俊宇、苏俊同 

 1、在主观上,王某不具有诈骗罪的故意,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王某仅仅只是为了户内多加一人口领取补偿款,寻找村领导帮忙。后续王杨二人在接触过程之中相爱,基础事实发生变更,王某的恶意中止,因而王某不存在诈骗故意。

 2、在客观上,王杨二人不具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双方结婚是在自愿且符合婚姻法规定的条件下,由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是合法有效的。从被害人的角度上来说,本案政府或者某部门并未受意志错误而处分财产。

评委点评

本次所选辩题法律关系复杂,但双方辩手准备充分,在精神风貌,表达方式,观点阐述上都有所进步,总体表现优异。该案案件切入点双方把握明确,在诈骗罪的主客观方面逐一分析,逻辑缜密,分析到位。双方团队精神可嘉,比赛过程争锋相对,十分精彩。

颁奖环节

本次辩论赛评选了四位最佳辩手:郑杰、陈台富、陈勇,项宏伟;最终获胜队伍成员为王茹雪,黄达,苏迪斯,陈勇等。

此次专业性辩题充分响应号召了我所“以赛促学、以赛促用,以赛促练”的宗旨,在赛场上,各方辩手以团队为核心,展现优异的个人风貌,是我所青年律师队伍的中坚力量。我所将继续坚持青年律师兴,则律所兴为根本,持续以各种方式不断培养青年律师的健康成长。

第一届“安瑞杯”辩论赛圆满落幕,让我们期待下一届律师们的卓越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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