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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安团队何春莉律师在成都市中院,为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的C某出庭辩护

发布时间:2021-07-05 15:01 浏览:3030次 动态二维码

2021年7月5日,卓安团队何春莉律师在成都市中院,为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的C某出庭辩护。

C某被指控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一审判处二年九个月。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量刑过轻,应当在三年以上至七年有期徒刑之内量刑。本案现为二审阶段,C某一审判决后没有上诉,二审检察院抗诉,何律师被指定为C某提供法律援助。

庭审时,二审检察院当庭改变认定“情节严重”为“特别严重”,抗诉的量刑建议从三至七年,提高到七年以上,原一审判决以下。庭前何律师与C某会见时,C某对一审认定事实没有异议。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法律适用问题。

就检察院当庭更改抗诉内容,提高量刑建议,何律师认为抗诉有所变更,公诉人当庭才进行说明,有违法律规定。同时,何律师认为,本案属于制毒未遂,被告人没有制造出预期认识的毒品,制毒失败,应比照犯罪既遂从轻或减轻量刑,因为制毒数量不能按照成品或半成品计算,故制毒数量不能确认,也无法适用“特别严重”的情节。同时,何律师认为,将制毒原料折算成毒品,在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无法类推适用,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建议维持一审原判。

C某亲属参加了庭审旁听,对何律师的庭审表现非常认可,庭审结束后,其家属对何律师表示了真诚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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