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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安所何春莉律师前往金堂县法院为涉嫌制造毒品罪的L某出庭辩护

发布时间:2020-01-02 14:53 浏览:4691次 动态二维码

12月27日,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何春莉律师前往金堂县法院,为涉嫌制造毒品罪的L某第二次出庭辩护。


起诉书指控L某与他人合谋制毒,涉案制毒数千克,案发后L某逃逸,同案三名人员,其中一名已经判决十五年有期徒刑,另一名人员因另案被羁押。L某自述自己偶然被人喊去帮忙,事先对制毒不知情。经法院补充证据,该案另二名同案犯均陈述L某事先参与制毒商议,对L某存在不利情节。



何律师认为L某属于从犯、构成自首并对法庭补充的新证据发表了质证意见。上一次的庭审之后,何律师提交了刑法大家张明楷关于共犯理论的刑法理论,认为L某应当只就参与制毒的行为负责,而不应对最终的制毒数量负责。同时,何律师还搜寻并向法院提供了成都市中院的同类案例,希望对L某量刑从轻。


第二次庭审当庭宣判,法院采纳L某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但不认定构成从犯,一审判处L某有期徒刑九年。


L某的亲属认为对L某量刑较重,但对何律师的工作表示满意和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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