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

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首页 > 平台动态 > 出庭

卓安律师事务所何春莉律师为涉嫌滥用职权罪的Z某出庭辩护

发布时间:2020-05-08 14:41 浏览:4564次 动态二维码

4月22日,卓安所何春莉律师赴成都市中院,为涉嫌滥用职权罪的国有工作人员Z某出庭辩护。经过阅卷和视频会见,何律师认为Z某不构成犯罪,经过与Z某的沟通,本案作无罪辩护。


Z某涉案与同案人员私分国有资产,检察院指控贪污罪,一审法院认定为国有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罪,Z某认罪认罚,一审判处缓刑,未上诉,检察院抗诉,案件进入二审,本案为法律援助案件。



本案第一被告,同时作为两家公司老总,其中一家为国有公司,另一家为国有公司参股的民营公司。老总将国有公司的业务调整到民营公司,由民营公司签订合同,收取费用。民营公司转让后,老总将收取的业务费用用于股东分红,Z某作为分红股东,从而涉案。检察院认为,该业务应属于国有公司而非民营公司,由民营公司收取了国有公司的收益,且未入国有公司的账目,而后由被告人私分,构成贪污,因此提起指控。一审法院认定国有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罪,本案所有被告人均处缓刑。


何律师二审辩护意见提出:第一,老总将国有公司业务调整到民营公司,属于老总的职责范围,其它股东虽然知情,但不能据此判断,该行为具有非正当性。第二,民营公司收取业务费用,是在国有公司没有办法与第三方签订合同的情况下,为了增加业务收入,不让业务流失而签订的,第一被告人同时作为两个公司的老总,民营公司的签约,符合国有公司的利益。第三,国有公司在实际行为上表明,对民营公司的签约行为是认可和支持的,因此民营公司签约后的业务收入,应该属于民营公司,民营公司以该费用用于股东分红,是正当的,对于国有公司未作为大股东获得分红,系领导层的擅自决定,未经股东讨论,不知情的分红股东,不应承担责任。



何律师提出,Z某应当无罪,如果二审仍然认定有罪,Z某有自首情节,请求二审认定,改判为免予刑事处罚。庭审结束后,Z某对律师辩护非常满意,也表示了真诚的感谢,同案其它被告人,也对何律师的辩护表示赞许和感谢。

发表评论
去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