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春莉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6-10-27 16:33 浏览:3116次 动态二维码
F某在缓期执行期间,因小事与人发生争执,打落受害人两颗牙齿,经鉴定构成轻伤,被控构成。由于F某处于死缓执行期间,故意伤害罪名一旦成立,根据法律规定应当执行死刑。该案原为法律援助案件,何春莉律师精心准备、有效辩护,经四川省高院复核后发回原省法院重新审判。由于何春莉律师对该案尽职尽责,得到了F某亲属的充分信任,案件重审后,何春莉律师被正式委托为F某的辩护律师。
重审中,何春莉律师重点从两个方面提出辩护意见,一是该案被害人的轻伤鉴定结论是2013年作出的,但2014年“人身伤害”出台了新的鉴定标准,此前的鉴定标准已不再适用,根据新的规定,被害人的伤情应认定为轻微伤,而非轻伤;二是案件重审期间,《修正案(九)》已实施,根据规定死缓期间故意犯罪情节不严重的,不再适用死刑。
法院充分听取了律师的辩护意见。终审认定F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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