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春莉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6-01-04 11:43 浏览:2544次 动态二维码
2015年12月31日下午,F某死缓期间涉嫌故意伤害一案的重审二审开庭审理。四川事务所何春莉律师作为F某辩护律师,为其出庭辩护。
庭审中,何春莉律师提出三点辩护意见,认为该案不适用立即执行,二审法院应予改判:一、本案情节轻微,根据修正案九第五十条规定,不属于情节恶劣,适用死刑的情形。二、对于受害人的受伤,F某没有伤害故意,也不存在对造成伤害后果的放任,不构成故意伤害犯罪。三、2014年新的鉴定标准出台,原鉴定意见书依据的鉴定标准已不适用,其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且鉴定意见书的鉴定前提错误,轻伤结论不能成立。
由于该案经过一审、二审,最高法院发回,四川省高院发回成都中院重审,成都中院维持死刑判决,期间经历近三年,F某一直单独关押在禁闭室,身心颇受影响。何春莉律师请求法院考虑到F某的实际关押情况,能够尽快作出判决。
法官认真听取了何春莉律师的辩护意见,表示将慎重评议。
庭审结束后,F某亲属再次感谢何春莉律师对该案做出的重要努力。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