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他人吸毒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所谓容留他人吸毒,是指给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场所,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动前来时被动提供;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所谓容留他人吸毒,是指给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场所,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动前来时被动提供;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和人们的身心健康。容留他人吸毒,主要指的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开设他地下烟馆或变相烟馆的行为。但近几年来,某些宾馆、饭店、舞厅也成为吸毒的场所,导致吸毒人数上升,因此,必须对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的行为予以严厉惩处。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所谓容留他人吸毒,是指给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场所。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动前来时被动提供。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提供的地点,既可以是自己的住所,也可以是其亲戚朋友或由其指定的其他隐藏的场所,一般则是行为人专门为吸毒者准备的某种比较固定的场所,如利用住宅、居所或租赁他人房屋让他人吸毒,饭店、宾馆、咖啡馆、酒吧、舞厅等营业性场所的经营、服务人员利用经营性场所容留他人吸毒;航空器、轮船、火车、汽车的司机管理人员利用交通工具让他人吸毒;等等。至于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的次数、人数以及提供时间的长短,在2012年5月28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十一条规定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二)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三)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构成本罪,一般应以牟利为目的作为主观上的必要要件。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第一,区别容留他人吸毒罪与贩卖毒品罪。贩卖毒品罪的本质特征在于其毒品交易的牟利性,这是与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根本区别。行为人无论是提供场所、吸毒器具,还是提供毒品,只要是与其他吸毒人员之间没有毒品交易行为,就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否则就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与贩卖毒品罪数罪并罚。
第二,区别容留他人吸毒罪与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是行为人为自愿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场所,而后者是行为人通过引诱、教唆、欺骗的手段使原本没有吸食、注射毒品意愿的产生吸毒念头并吸食毒品。
实施了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所谓容留他人吸毒,是指给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场所。至于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的次数、人数以及提供时间的长短,均对本罪的构成毫无影响,即不论容留几人,也不论容留了几次,以及多长时间,都可构成本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第十一条规定:[容留他人吸毒案(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
(二)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泰和泰(南昌)律师事务所
江西省南昌市
个人简介:曾庆鸿律师,吉安人,泰和泰(南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民盟盟员,中级律师职称。2009年执业以来,以办理刑事案件为主,至今办理刑事案件数百件,尤其在毒品犯罪辩护、经济犯罪辩护方面,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和成功案例。 曾律师在办案之余研习证据法学,在“喜马拉雅FM”开通《证据法公开课》,系统讲解证据法理论与实务,备受听众好评。 曾律师作为民盟成员、政协委员积极参政议政,常年撰写社情民意,为党和政府决定建言献策。 团队案例: 井冈山刘金福倒卖火车票,引起社会关注,最终“实报实销”处理。 河南版“绝命毒师”案,任二审辩护人。 武汉远成非法经营案,法院因无管辖权决定向检察院退案。 安福吴思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检察院认定防卫过当,量刑建议五年。 上高傅锦某贩卖、运输毒品500多克,检察院认定主管不明知,不予起诉。 潮州郭某某销售假冒外壳商标,检察院认定定罪金额证据不足,不予批捕。 万安县刘某某滥伐林木案,检察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不起诉。 2012-2016年,辩护过起命案,均获得有效辩护。
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
湖南省长沙市
黄强律师有多年的检察院反贪、公诉工作经验,亲自办理案件五百多个,其中参与办理了湖南省内一些重大职务犯罪的侦查和公诉工作。辞职后曾在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任民营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研究中心负责人,现为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长沙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湖南工商大学客座教授。黄强律师专注于刑事辩护,办理过多名高官和企业家的刑事辩护,有不少取保候审及重罪减轻的成功案例。例如中科院下属某科研所教授赵某涉嫌串通投标罪经辩护得到不起诉处理;为湖南省某高校校长周某涉嫌受贿案辩护;云南大理公安局第一批黑社会性质组织督办案件刘某辩护减少罪名轻判;张家界某企业家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摘除“黑帽子”;深圳某企业老板涉嫌帮信罪通过异地企业合规整改全案不起诉等等。同时黄强律师长期致力于企业及企业家的刑事风险防范的研究,将刑事辩护工作前移,开展刑事风险预防工作,有针对性地对企业、企业家和企业高管进行刑事风险防范,让更多地企业、企业家及企业高管远离刑事风险。
广东大律至明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广州市
黎永娟律师,广东大律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律师协会餐饮旅游与会展专业委员会委员,从事法律事务逾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案件的辩护、控告及法律风险防控、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以及刑事合规。已取得人力资源管理师2级、企业合规师等相关证书。 黎永娟律师成功辩护经验包括但不限于为当事人取得取保候审的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不起诉的决定、检察院撤回起诉的决定、适用缓刑、量刑适当的判决结果、二审发回重审或改判、取得国家赔偿等良好辩护效果。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卓建忠赢律师团)
广东省深圳市
周洪律师,广东潮汕人,毕业于深圳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刑法专业在职研究生,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卓建律所刑委会副主任、刑事法律部专职刑辩律师。 现任第十二届广东省律师协会经济犯罪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第十一届深圳市律师协会商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 深圳卫视法治频道《举案说法》、《法治时空》栏目担任栏目特邀嘉宾律师,曾作为律师代表参加首届深圳市公诉人与律师控辩大赛,获得“优秀选手”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