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医罪
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对于本罪的理解和认定,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
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对于本罪的理解和认定,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
非法行医罪的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主要客体是国家对医疗卫生工作的管理制度,次要客体是公共卫生。
行医是关系到人民生命健康的特殊职业,因此,国家对这一行业的管理极为严格。不仅对行医者的资格加以严格限制,要求行医者除要有良好的政治思想条件外,还要具备一定的技术资格,以保证医疗质量,保障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而且还对行医活动,制定了一整套管理工作规范及制度,以促进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非法行医,不仅扰乱了业已建立的良好的医疗卫生工作管理秩序,而且往往由于非法行医者不具备执业的资格和条件,医疗服务质量差,同时也侵犯了就诊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因就诊人是不特定或多数的,故本罪侵犯了公共卫生。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行医,是指无医生执业资格从事诊疗活动,包括在医疗机构中从事诊疗活动和擅自开业从事诊疗活动。有医生执业资格而未取得开业执照行医的,不属本条所称非法行医。
情节严重,一般指非法行医,屡教不改的;骗取大量钱财的;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等等。“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是指1987年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六条所称的二级医疗事故和三级医疗事故。二级医疗事故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就诊人残废或者功能障碍的。
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造成就诊人死亡是适用较重法定刑的情节。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但一般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即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人。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发布《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执业许可证。不得展开诊疗活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人开展诊疗活动,就是非法行医的行为。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对病人伤亡结果存在间接故意的罪过而不是业务过失的罪过。因为,在认识因素上,行为人既对自己缺乏行医技能和控制病情发展的能力是明知的,又对病人在得不到有效及时治疗时会伤残直至死亡是明知的,所以不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在意志因素上,对病人的伤残、死亡采取了漠然视之,听之任之的放纵态度。
(一)本罪与医疗事故罪的界限
二者在客观上都可能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它们的区别主要在于:
(1)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不具有医师执业资格的人,而后罪的主体是医务人员。
(2)主观方面不同。本罪行为人对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间接故意,而前罪对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所持心理态度只能是过失。
(3)客观方面不同。本罪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后果的原因既可以表现为责任过失,也可以是技术过失,而后罪则仅限于责任过失,技术过失不构成犯罪。
(二)非法行医致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行为均造成了人员伤亡的后果,区别在于:
(1)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限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而后二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2)主观方面不同。本罪行为人对严重不良后果的心理态度是过失和间接故意,而后二罪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不包括过失。
(3)发生场合不同。本罪发生于擅自从事医疗活动过程中,而后二罪发生的场合不限于此。
(4)客体不同。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医疗卫生工作的管理制度和公共卫生,而后二罪仅侵犯特定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并不侵害国家对医疗卫生工作的管理制度。
(三)非法行医致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与过失 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的界限
三罪均造成了人员伤亡的后果,区别在于:
(1)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而后二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2)主观方面不同。本罪行为人对严重不良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是过失和间接故意,而后二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不包括间接故意。
(3)发生场合不同。
(4)客体不同。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石大海,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职律师,前中国民营500强公司法务,三级心理咨询师,助理社会工作师。 石大海律师以“用态度影响生命,用专业捍卫生命”为执业信条,潜心为委托人着想,采取各种灵活策略和多样的办案方案,以实现争议解决。办理的案件为当事人依法争取到多个取保候审及不起诉。 石大海律师深知,每一个身陷纠纷的当事人都想又快又好的解决纠纷,必急委托人所急、想委托人所想,忠诚于委托人的托付,以高素质、高效率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实现当事人利益,捍卫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徐权峰团队
安徽省合肥市
徐权峰律师,兰州大学法律硕士,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中心党支部书记、企业合规中心主任。曾任安徽金亚太(芜湖)律师事务所主任、亚太刑事司法研究所高级研究员、团队首席律师。 现担任安徽省直刑事法援死刑辩护团成员、合肥市律协教育与培训委员会副主任、合肥市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庭立方刑事平台股权合伙人。 主要办理:诈骗犯罪、经济犯罪、死刑辩护、刑事合规 徐权峰律师从业以来,曾办理具有全国影响力的“元旦跨年夜芜湖女大学生坠楼案”及多起“无罪”、“死刑改判”案件。如:二某学贩卖运输毒品死刑改判案、T某非法运输弹药50万发无罪案、杨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无罪案、张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无罪案、六安身价千万老板诈骗无罪案、失足妇女协助组织卖淫无罪案、G某虚开发票无罪案、W市某公司污染环境合规不起诉案、H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无罪案、李某顺走私千吨原油判处缓刑案。2020年,徐权峰律师办理的刘某某诈骗、盗窃案荣获“第四届省直优秀法律援助案件—精品奖”。2023年9月,徐权峰办理安徽省法律援助中心指派“鲁某某贩卖毒品案”获“第六届省直优秀法律援助案件示范奖”。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何冰冰,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业务一部主任,成都市刑事专业辩护委员会秘书,曾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等期刊和公众号发表论文《警察使用枪支合法性研究》等文章三十余篇。 何冰冰律师以“倾之力,筑所成”为执业信条,从事法律工作近13年,参与办理各类刑事案件1000余件,擅长领域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毒品犯罪、刑事合规,具有丰富的刑事案件办理经验,其温暖务实的辩护风格深受当事人的信赖。 作为庭立方导师,何冰冰律师结合实操和理论,主讲了庭立方“认罪认罚案件辩护课”“鉴定意见质证”和“刑事法律风控高级讲师班”三门课程,覆盖学员超过千人,收获了学员的高度认可。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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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振宇,前资深检察官,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刑民交叉及刑事合规部主任,庭立方导师,西南政法大学硕士。 姚振宇律师秉持“每一场辩护都是绝处逢生”的理念,从事刑事法律工作9年,具有丰富的刑事领域办案经验。担任过省级扫黑除恶检查指导组成员,办理了近千件刑事案件,并参与了诸多疑难复杂和具有社会影响力的刑事案件。从事律师工作后,主要从事刑事辩护业务,办理了多起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得到了客户的认可。 姚振宇律师还积极开展刑事合规业务,致力于企业及高管的合规与风险防控,通过事前合规、事中应对、事后辩护,为各类公司提供合规治理、反舞弊调查、危机应对、合规顾问等全方位法律服务。 部分重点案例展示: 重庆龙某等人非法采矿案,长江水域最大规模水环境破坏案件 重庆杨某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公安部交办案件 重庆倪某危险驾驶案,全国首例因错误适用促凝管导致不起诉案件 重庆永川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公安部级督导案件,涉案金额7.3亿元 青海杨某非法采矿案,检察机关作出存疑不起诉 四川德阳曾某故意杀人案,二审因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四川成都张某等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中国长安网、人民网、光明网典型案例报道 四川成都胡某等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山东临沂周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法院一审阶段成功取保,并判处缓刑 云南玉龙杨某职务侵占、故意伤害案,检察机关对职务侵占作出不起诉,法院一审判决免于刑事处罚 广州花都郭某等人诈骗案,法院一审阶段成功在法定刑以下量刑 四川泸州周某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火锅老油)案,法院一审阶段成功在法定刑以下量刑 贵州某州扶贫开发办副主任杨某贪污受贿案 四川南充何某虚开发票案,检察机关作出微罪不起诉 四川高县崔某等人诈骗案,被羁押后成功取保 四川某市副区长、政协常务委员谢某受贿案 四川某市住建局局长左某受贿案 四川广元某环保工程公司串通投标案,公安机关作出撤销案件 四川成都舒某故意伤害案,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四川成都刘某诈骗案,检察机关作出存疑不起诉 四川广元许某恶势力犯罪案,法院一审阶段成功从轻量刑 四川成都许某职务侵占案,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某国有航空公司董事长,受贿、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四川成都王某寻衅滋事案,法院一审阶段成功判处缓刑 四川德阳杨某虚开发票案,检察机关作出微罪不起诉 四川成都方某制造毒品案,二审因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四川成都叶某开设赌场案,一审五年实刑,二审成功改判缓刑 四川雅安许某故意伤害案,检察机关作出微罪不起诉 四川绵阳某公司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专案代理辩护 四川绵阳王某等人恶势力犯罪案 四川成都方某制造、运输毒品案,一审判处死缓,二审发回重审,一审重审改判无期 某跨境电商内部反舞弊调查案,成功查获犯罪嫌疑人,并未公司追回赃款300余万 成都锦江某国有建筑公司反舞弊调查案,成功查获犯罪嫌疑人,并已送司法机关 成都高新某上市公司内部反舞弊控告案,避免损失2000余万 成都郫都某国有军工企业反舞弊调查案,成功查获犯罪嫌疑人,避免商业秘密泄露 成都郫都某明星企业内部股东纠纷,成功查获犯罪嫌疑人,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