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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某某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案,万湛律所李松涛律师为其辩护,法院采纳李律师建议,获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发布时间:2023-11-04 15:58:19 浏览:1164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受贿罪滥用职权罪

结果: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亮点:职务犯罪;共同犯罪;法院采纳律师意见

焦点:本案行为人构成滥用职权罪还是受贿罪,属于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如何计算犯罪数额

封面语:C某某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万湛律所李松涛律师介入后迅速捕捉到本案的焦点问题,充分结合本案的证据状况,认为C某某具有坦白、退赃等从轻处罚情节,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获取了判三缓四的判决,为C某某争取了基本的人身自由。

 

二、基本案情

L某某1、L某某2、L某某3、C某某、X某某、W某某、L某利用职务之便,共同非法收受死者家属贿赂,并对受贿款项进行私分。2016年11月,L某某1分管黄坡镇殡改中队后,在办公室与C某某等人的一次会议上商量确定,殡改中队工作人员在积极完成火化任务的基础上如死者家属不同意将死者遗体火化,殡改中队队员可以收受死者家属的好处费,默许死者家属将死者遗体未经火化土葬,收到的好处费由吴某某统一保管,C某某负责记录然后每月以发补助的名义将收到的好处费共同私分。每月分钱时,由W某某、C某某向分管领导及中队队员公布当月收支情况后销毁数目。分管领导L某某1及中队队员每人每月分得 4000元,L某某1及L某某2、L某某3、C某某、X某某、W某某在春节、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每人每个节日分 1000 元。2017年 2月,L某进入殡改中队工作,在平时与李某某等队员一起下乡的时候,L某某2等人向李某传达殡改中队队员利用下乡履行殡改中队职责时,获取死者家属好处的办法及贿款的分配方式,L某表示同意。2016年至2018年间,L某某1等人共同收取34名死者家属好处费49万元,其中后加入的L某伙同L某某1等六人共收取33名死者家属好处费44.6万元。

 

三、办案过程:

   李松涛律师接受C某某及家属委托后,迅速为C某某展开了以下工作:

  • 及时多次与C某某沟通案情

李松涛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向C某某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普及法律知识,疏导其焦虑情绪。案件承办过程中,李松涛律师多次联系C某某告知涉案情况、及时反馈办案进度。

(二)组织团队成员讨论案件

在了解案情后,李松涛律师迅速组织团队成员针对本案进行讨论,团队成员各抒己见,群策群力,最终形成了本案的办案思路。李松涛律师认为即使C某某构成犯罪,C某某也有坦白、积极主动退赃、在整个案件的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等从轻处罚情节,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以此为主要辩护观点来为C某某进行辩护。

(三)与侦查、检察机关依法沟通

为最大限度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李松涛律师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交法律意见书,并与侦查、检察机关就嫌疑人涉案情况进行了多次沟通。

 

四、办案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

对本案认定被告人构成滥用职权罪无异议,但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本案应该定为滥用职权罪。

一、本案的款项是交给殡改中队的,不是交给C某某的。

二、本案收的钱是以火化押金、火化保证的目的,不是好处费的,是由单位统一收取同意发放的。

三、被告人不存在利用职权受贿的行为。

四、收钱的主体和发钱的主体是单位,不是个人。如果法庭认定为受贿罪,应当认定为单位受贿罪,定个人共同受贿罪是不合适的。

五、被告人有坦白情节、如实供述,全额退赃,在整个案件的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当认定是从犯

六、被告人如果符合犯罪的条件的话,是适用缓刑的。

 

五、办案结果

法院采纳了李律师关于C某某具有坦白、退赃的从轻处罚情节及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于2020年3月24日判决被告人C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 办案心得

律师,特别是刑事律师,要有严密的逻辑思维,应当明确知道在案件证据不足,事实存疑的时候应该从哪个方向为当事人辩护;在案件证据确实充分,事实清楚的情况下,应该如何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本案证据确实充分,事实清楚,则争议焦点主要为行为人的行为定性,构成滥用职权罪还是受贿罪,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如何计算犯罪数额等,明确焦点才能够更高效地为当事人辩护。在足够定罪的情况下,也要尽力为当事人争取,认真阅读案件材料,为当事人争取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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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某某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案,万湛律所李松涛律师为其辩护,法院采纳李律师建议,获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发布时间:2023-11-04 15:58:19 浏览:1164次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受贿罪滥用职权罪

结果: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亮点:职务犯罪;共同犯罪;法院采纳律师意见

焦点:本案行为人构成滥用职权罪还是受贿罪,属于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如何计算犯罪数额

封面语:C某某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万湛律所李松涛律师介入后迅速捕捉到本案的焦点问题,充分结合本案的证据状况,认为C某某具有坦白、退赃等从轻处罚情节,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获取了判三缓四的判决,为C某某争取了基本的人身自由。

 

二、基本案情

L某某1、L某某2、L某某3、C某某、X某某、W某某、L某利用职务之便,共同非法收受死者家属贿赂,并对受贿款项进行私分。2016年11月,L某某1分管黄坡镇殡改中队后,在办公室与C某某等人的一次会议上商量确定,殡改中队工作人员在积极完成火化任务的基础上如死者家属不同意将死者遗体火化,殡改中队队员可以收受死者家属的好处费,默许死者家属将死者遗体未经火化土葬,收到的好处费由吴某某统一保管,C某某负责记录然后每月以发补助的名义将收到的好处费共同私分。每月分钱时,由W某某、C某某向分管领导及中队队员公布当月收支情况后销毁数目。分管领导L某某1及中队队员每人每月分得 4000元,L某某1及L某某2、L某某3、C某某、X某某、W某某在春节、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每人每个节日分 1000 元。2017年 2月,L某进入殡改中队工作,在平时与李某某等队员一起下乡的时候,L某某2等人向李某传达殡改中队队员利用下乡履行殡改中队职责时,获取死者家属好处的办法及贿款的分配方式,L某表示同意。2016年至2018年间,L某某1等人共同收取34名死者家属好处费49万元,其中后加入的L某伙同L某某1等六人共收取33名死者家属好处费44.6万元。

 

三、办案过程:

   李松涛律师接受C某某及家属委托后,迅速为C某某展开了以下工作:

  • 及时多次与C某某沟通案情

李松涛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向C某某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普及法律知识,疏导其焦虑情绪。案件承办过程中,李松涛律师多次联系C某某告知涉案情况、及时反馈办案进度。

(二)组织团队成员讨论案件

在了解案情后,李松涛律师迅速组织团队成员针对本案进行讨论,团队成员各抒己见,群策群力,最终形成了本案的办案思路。李松涛律师认为即使C某某构成犯罪,C某某也有坦白、积极主动退赃、在整个案件的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等从轻处罚情节,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以此为主要辩护观点来为C某某进行辩护。

(三)与侦查、检察机关依法沟通

为最大限度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李松涛律师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交法律意见书,并与侦查、检察机关就嫌疑人涉案情况进行了多次沟通。

 

四、办案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

对本案认定被告人构成滥用职权罪无异议,但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本案应该定为滥用职权罪。

一、本案的款项是交给殡改中队的,不是交给C某某的。

二、本案收的钱是以火化押金、火化保证的目的,不是好处费的,是由单位统一收取同意发放的。

三、被告人不存在利用职权受贿的行为。

四、收钱的主体和发钱的主体是单位,不是个人。如果法庭认定为受贿罪,应当认定为单位受贿罪,定个人共同受贿罪是不合适的。

五、被告人有坦白情节、如实供述,全额退赃,在整个案件的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当认定是从犯

六、被告人如果符合犯罪的条件的话,是适用缓刑的。

 

五、办案结果

法院采纳了李律师关于C某某具有坦白、退赃的从轻处罚情节及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于2020年3月24日判决被告人C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 办案心得

律师,特别是刑事律师,要有严密的逻辑思维,应当明确知道在案件证据不足,事实存疑的时候应该从哪个方向为当事人辩护;在案件证据确实充分,事实清楚的情况下,应该如何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本案证据确实充分,事实清楚,则争议焦点主要为行为人的行为定性,构成滥用职权罪还是受贿罪,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如何计算犯罪数额等,明确焦点才能够更高效地为当事人辩护。在足够定罪的情况下,也要尽力为当事人争取,认真阅读案件材料,为当事人争取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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