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结果
罪名: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
结果:被告人L某某判处一年,一年六个月,并处人民币二万元。
亮点:、坦白、适用缓刑
焦点:、走私
封面语:L某某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李松涛律师团队介入后迅速捕捉到本案的焦点问题,团队对本案进行讨论和分析,充分结合本案的量刑情节,经充分的辩护工作后让L某某获罪轻处理。
二、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L某某、谢某某等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112.56吨。
三、办案过程
1、接受委托并签订合同,阅卷
2、完成阅卷笔录,李松涛律师、黄雅倩律师对本案进行分析讨论,以及向检察院提交法律意见
3、检察院见证L某某认罪认罚
4、收到起诉书,并到法院阅卷
5、收到出庭通知书
6、出庭为L某某辩护并提交辩护意见
7、收到判决书
四、办案思路
1、L某某应属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的共同犯罪中的从犯
1)犯罪嫌疑人L某某并非犯意提出者,其在到达搬运走私货物现场以前,完全不知道自己需要搬运的货物是何种货物,也不知道自己实际参与到了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活动中。
2)犯罪嫌疑人L某莫并非安排人员对走私入境的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进行卸货和运输的组织者。
3)被告人L某某并未实际从走私共同犯罪中获取到任何利益。
4)被告人L某某对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犯罪的参与不深,且其对共同犯罪中所实施的行为不存在专业度和唯一性,可替代性极高。
2、被告人L某某认罪态度良好,已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具有坦白情节。
3、被告人L某某为初犯,无犯罪前科,社会危害性较小
4、被告人L某某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建议依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其适用缓刑。
五、办案结果
被告人L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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