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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故意伤害案,内蒙古法砥律师事务所沈心宇、姜亮律师为其辩护,获缓刑

发布时间:2023-08-19 19:14:11 浏览:1098次 案例二维码

案件信息:

2021 年 01 月 16日 22 时 38 分左右,在某旗第一街路口,被告人高某某与被害人云某及同行的解某某、弓某某等人吃完饭喝完酒路边等车时,被告人高某某与被害人云某因口角发生肢体冲突二人互相殴打,被害人云某(已行政处罚)用拳头将被告人高某某右眼打伤,被告人高某某用嘴将被害人云某左耳朵咬掉。

 

公诉机关意见:

被告人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被害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量刑建议:

有期徒刑三年-四年

 

辩护思路:

认罪认罚,寻求谅解,最终争取缓刑

1、本案被害人引起争端亦有一定过错;2、被告已退赔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3、被告系初犯、偶犯无社会危险性,其迄今已羁押半年多的时间,受到了深刻的教训,恳请合议庭考虑其家中尚有年迈的父母需要照顾等因素,对其适用缓刑,让其可以早日回归家庭、回报社会。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与被害人酒后发生口用,进而发生肢体冲突,二人相互殴打,在殴打过程中造成被害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应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害人引起争端亦有一定过错、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高某某宣告缓刑对其所在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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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故意伤害案,内蒙古法砥律师事务所沈心宇、姜亮律师为其辩护,获缓刑

发布时间:2023-08-19 19:14:11 浏览:1098次

案件信息:

2021 年 01 月 16日 22 时 38 分左右,在某旗第一街路口,被告人高某某与被害人云某及同行的解某某、弓某某等人吃完饭喝完酒路边等车时,被告人高某某与被害人云某因口角发生肢体冲突二人互相殴打,被害人云某(已行政处罚)用拳头将被告人高某某右眼打伤,被告人高某某用嘴将被害人云某左耳朵咬掉。

 

公诉机关意见:

被告人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被害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量刑建议:

有期徒刑三年-四年

 

辩护思路:

认罪认罚,寻求谅解,最终争取缓刑

1、本案被害人引起争端亦有一定过错;2、被告已退赔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3、被告系初犯、偶犯无社会危险性,其迄今已羁押半年多的时间,受到了深刻的教训,恳请合议庭考虑其家中尚有年迈的父母需要照顾等因素,对其适用缓刑,让其可以早日回归家庭、回报社会。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与被害人酒后发生口用,进而发生肢体冲突,二人相互殴打,在殴打过程中造成被害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应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害人引起争端亦有一定过错、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高某某宣告缓刑对其所在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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