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信息:
2006 年左右,被害人马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被告人岳某某,岳某某谎称自已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某委员会事业发展部部长。后被害人马某请托被告人岳某某帮助办理某煤矿采矿证,岳某某谎称可以通过某委员会秘书长魏某某(另案处理 )帮助马某办理某煤矿采矿证。经查,某委员会是一个未经过有关部门批准而私自设立的非法机构,且岳某某也没有帮助他人办理煤矿采矿证的能力,但是却以办理某煤矿采矿权证需要资金为由,从 2009 年至 2014 年,多次向马某索要资金共计 1.206亿元。被告人岳某某将骗取的资金给魏某某 500万元,剩余资金绝大部分用于赌博及奢侈消费,某煤矿采矿权证至今未办成,岳某某也没有给被害人马某退款。
岳某某诈骗案,涉案金额1.2亿元,一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15年,50万元。
机关认为:
被告人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被害人财物共计 1.206 亿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要点:
辩护人经详细阅卷,逐一梳理1.2亿元资金的流向,寻找辩点,仔细研读审计报告,发现诸多问题,经与二审法院多次沟通,最终二审改判发回重审。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岳某某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一)一审判决入罪逻辑错误;
(二)“某煤矿恢复”一事上,岳某某并无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
(三)马某并没有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
二、一审判决认定仅某煤矿复采一事,诈骗金额9740万元与事实不符,犯罪金额未查清
(一)岳某某帮助马某解决与某公司就转让某1煤矿的解除及赔偿事宜,马某应支付岳某某5000万元;
(二)马某支付的款项中还包括律师费;
(三)岳某某曾为马某支付某2公司1300万元及通过马某司机王某账户支付给马某24万元,通过苗某账户向马某支付400万元(对此、马某都是认可的),也证明双方一直存在多项经济往来,岳某某也实际支付各项费用给马某;
(四)同时双方也存在以车辆和酒顶账的事实,但是对于顶账金额没有进行结算;
(五)关于股份协议及马某出具的《还款说明》,也证明二人经济往来复杂;
三、据以认定本案事实的关键性证据第XXX号《审计报告》程序违法、审计依据并不完整,形成的审计结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一)该XXX号审计报告程序违法;
(二)审计依据的部分检材真实性存疑,得出的数据并不准确;
(三)审计依据的检材不完整,形成的岳某某转苗某金额差为正值与事实不符;
四、本案马某属特殊的被害人身份,因此其报案及陈述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不排除其意图通过岳某某进行挽损的可能性。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岳某某犯诈骗罪的部分事实不清。
判决结果:
一、撤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二、发回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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