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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某涉嫌拐卖儿童罪一案,四川绸都律师事务所李轩凌律师为其辩护,终获缓刑。

发布时间:2023-08-08 12:05:13 浏览:1386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拐卖儿童罪;

结果: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亮点:缓刑;法院采纳律师意见;

焦点:行为系普通送养还是拐卖,是否能适用缓刑;

封面语:D某涉嫌拐卖儿童罪,四川绸都律师事务所李轩凌律师在全面了解案件事实之后,多次会见D某,促使被害人家属对其进行谅解。经过提出法律意见等辩护工作后,D某终获缓刑。

 

二、案情简介

2017年,D某与L某登记结婚。2019年初二人育有一女。2019年2月3日,因经济拮据、重男轻女等原因D某与Y某某协商以5万元的价格将D某女儿送养给Z某某一家。次日14时许,D某不顾L某反对将女儿送养,并书写承诺书,承诺自愿放弃女儿的抚养权。送养后D某获利5万元。

2019年2月5日,D某因涉嫌拐卖儿童罪被警方羁押。

 

三、办案过程

四川绸都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D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李轩凌律师为D某进行辩护,李轩凌律师陆续开展下列工作:

  • 立即会见D某,向D某了解其送养的动机、获利金额、到案经过等详细情况,并告知D某相关法律规定。
  • 阅卷与会见工作相结合,充分了解案件事实,将各项证据相互串联,寻找有利于当事人的罪轻证据,最终形成法律意见书。
  • 积极与被害人相沟通,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促使其对被告人进行谅解。
  • 积极与承办法官相沟通,辩护人认为D某系初犯,偶犯。送养的系自己的亲生子女并当天就被解救,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较为轻微,可以适用缓刑。最终法官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

 

四、辩护思路

辩护人通过多次会见、查阅本案全部卷宗证据材料,了解本案基本情况。被告人具有以下从轻或减轻情节,以及存在一些具体情况,恳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1、被告人系初犯,此前从未有过犯罪记录。

2、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L某报警后,被告人在原地等待公安,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

3、当庭认罪悔罪,对自己所犯罪行已有深刻认识,并真诚悔罪。

4、被害人L某已对被告人予以谅解,并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5、被告人法律意识淡薄,一念之差才导致触犯刑法,但好在本案未造成严重的后果和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出卖的是自己的亲生子女,与出卖他人子女有所区别,并且被出卖子女当天即被解救,被告人的犯罪所得也已全部追回.另外,介于被告人是家里唯一的经济支柱,若长期被关押,整个家庭将丧失经济来源,本来就无辜的小孩子会因为无力抚养更加可怜,加之社区愿意接收被告人做矫正工作,因此恳请法庭对被告人判处缓刑,以便被告人早日回归社会,承担起照顾家庭的重任。对被告人判处缓刑并非对犯罪或对被告人个人的纵容,恰恰可以体现刑法的宽严相济,从而维护社会和家庭稳定。

 

五、办案结果

一审法院采纳辩护人意见,D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六、办案心得

对于送养亲生子女的行为系普通的送养行为还是构成拐卖儿童罪,作为辩护律师要注意到其区别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非法获利”这一要件过于抽象,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需要通过审查将子女“送”人的背景和原因、有无收取钱财及收取钱财的多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及有无抚养能力等事实,综合判断、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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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某涉嫌拐卖儿童罪一案,四川绸都律师事务所李轩凌律师为其辩护,终获缓刑。

发布时间:2023-08-08 12:05:13 浏览:1386次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拐卖儿童罪;

结果: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亮点:缓刑;法院采纳律师意见;

焦点:行为系普通送养还是拐卖,是否能适用缓刑;

封面语:D某涉嫌拐卖儿童罪,四川绸都律师事务所李轩凌律师在全面了解案件事实之后,多次会见D某,促使被害人家属对其进行谅解。经过提出法律意见等辩护工作后,D某终获缓刑。

 

二、案情简介

2017年,D某与L某登记结婚。2019年初二人育有一女。2019年2月3日,因经济拮据、重男轻女等原因D某与Y某某协商以5万元的价格将D某女儿送养给Z某某一家。次日14时许,D某不顾L某反对将女儿送养,并书写承诺书,承诺自愿放弃女儿的抚养权。送养后D某获利5万元。

2019年2月5日,D某因涉嫌拐卖儿童罪被警方羁押。

 

三、办案过程

四川绸都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D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李轩凌律师为D某进行辩护,李轩凌律师陆续开展下列工作:

  • 立即会见D某,向D某了解其送养的动机、获利金额、到案经过等详细情况,并告知D某相关法律规定。
  • 阅卷与会见工作相结合,充分了解案件事实,将各项证据相互串联,寻找有利于当事人的罪轻证据,最终形成法律意见书。
  • 积极与被害人相沟通,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促使其对被告人进行谅解。
  • 积极与承办法官相沟通,辩护人认为D某系初犯,偶犯。送养的系自己的亲生子女并当天就被解救,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较为轻微,可以适用缓刑。最终法官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

 

四、辩护思路

辩护人通过多次会见、查阅本案全部卷宗证据材料,了解本案基本情况。被告人具有以下从轻或减轻情节,以及存在一些具体情况,恳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1、被告人系初犯,此前从未有过犯罪记录。

2、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L某报警后,被告人在原地等待公安,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

3、当庭认罪悔罪,对自己所犯罪行已有深刻认识,并真诚悔罪。

4、被害人L某已对被告人予以谅解,并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5、被告人法律意识淡薄,一念之差才导致触犯刑法,但好在本案未造成严重的后果和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出卖的是自己的亲生子女,与出卖他人子女有所区别,并且被出卖子女当天即被解救,被告人的犯罪所得也已全部追回.另外,介于被告人是家里唯一的经济支柱,若长期被关押,整个家庭将丧失经济来源,本来就无辜的小孩子会因为无力抚养更加可怜,加之社区愿意接收被告人做矫正工作,因此恳请法庭对被告人判处缓刑,以便被告人早日回归社会,承担起照顾家庭的重任。对被告人判处缓刑并非对犯罪或对被告人个人的纵容,恰恰可以体现刑法的宽严相济,从而维护社会和家庭稳定。

 

五、办案结果

一审法院采纳辩护人意见,D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六、办案心得

对于送养亲生子女的行为系普通的送养行为还是构成拐卖儿童罪,作为辩护律师要注意到其区别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非法获利”这一要件过于抽象,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需要通过审查将子女“送”人的背景和原因、有无收取钱财及收取钱财的多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及有无抚养能力等事实,综合判断、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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