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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某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一案(二审),四川刑事律师石大海为其辩护,检察院撤回抗诉

发布时间:2023-04-17 19:15:51 浏览:1806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在2017年—2019年期间,P某任某农资公司的部门副总经理。公司在没有获得国家行政部门相应许可的情况下,通过伪报贸易国别和目的港的方式,先后分多次将5000余吨的禁止进出口货物出口。一审法院判处P某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公诉机关审查后,认为一审判决部分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导致对P某量刑畸轻,宣告适用缓刑不当。

二、抗诉理由及争议焦点

1.一审法院对P某认定自首系事实认定错误;

2.一审法院对P某宣告适用缓刑,违反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3.一审法院无法定理由改变检察机关对本案其他认罪认罚被告人的量刑建议系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由于原审判决对部分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导致对P某量刑畸轻。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特提出抗诉。

三、辩护思路

1.原审法院在综合全案证据的前提下,对事实认定准确无误,且在判决文书中进行了充分的说明和阐述;

2.关于自首的认定,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且被告人P某到案后供述了主要的犯罪事实,符合“视为自首”的情形,应认定为自首;

3.关于一审法院调整量刑建议的问题。一审复庭时,承办法官当庭向公诉人询问是否调整量刑建议,公诉人表示不调整,不存在公诉机关抗诉中指控法院未通知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而违法调整量刑建议的情形;

4.综合P某自首、从犯、社会危害性等情节,可对其适用缓刑。原审判决无误,应予维持。

四、办案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抗诉机关的抗诉意见不能成立,抗诉机关的上级检察院决定撤回抗诉的意见,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裁定准许撤回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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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某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一案(二审),四川刑事律师石大海为其辩护,检察院撤回抗诉

发布时间:2023-04-17 19:15:51 浏览:1806次

一、案情简介

在2017年—2019年期间,P某任某农资公司的部门副总经理。公司在没有获得国家行政部门相应许可的情况下,通过伪报贸易国别和目的港的方式,先后分多次将5000余吨的禁止进出口货物出口。一审法院判处P某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公诉机关审查后,认为一审判决部分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导致对P某量刑畸轻,宣告适用缓刑不当。

二、抗诉理由及争议焦点

1.一审法院对P某认定自首系事实认定错误;

2.一审法院对P某宣告适用缓刑,违反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3.一审法院无法定理由改变检察机关对本案其他认罪认罚被告人的量刑建议系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由于原审判决对部分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导致对P某量刑畸轻。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特提出抗诉。

三、辩护思路

1.原审法院在综合全案证据的前提下,对事实认定准确无误,且在判决文书中进行了充分的说明和阐述;

2.关于自首的认定,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且被告人P某到案后供述了主要的犯罪事实,符合“视为自首”的情形,应认定为自首;

3.关于一审法院调整量刑建议的问题。一审复庭时,承办法官当庭向公诉人询问是否调整量刑建议,公诉人表示不调整,不存在公诉机关抗诉中指控法院未通知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而违法调整量刑建议的情形;

4.综合P某自首、从犯、社会危害性等情节,可对其适用缓刑。原审判决无误,应予维持。

四、办案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抗诉机关的抗诉意见不能成立,抗诉机关的上级检察院决定撤回抗诉的意见,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裁定准许撤回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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