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要
2020年6月起,被告人张某波指使同案犯黄某宇、案外人周某佳分别在东莞市某某镇租下两处物业作为存放假烟的仓库,向深圳地区烟草商店销售假烟。此外,张某波还通过其女友莫某在深圳宝安区XX百货XX名烟名酒行等地方对外销售假烟。公安经侦查分别在张某波租赁的仓库、周某佳驾驶的车辆以及XX烟酒行等四处地点缴获假烟一批,均系伪劣卷烟,总计价值332825元。
二、指控与量刑
机关被告人张某波犯,建议量刑五年。
三、办案过程
本案第一次开庭期间,被告人张某波当庭提出更换律师,指定本人为其辩护。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两次会见张某波,了解到其实际经营的烟酒行有烟草零售许可证,而查获的烟草确系其购进的假烟。将商讨后,决定做罪轻辩护,并说服张某波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争取从宽处罚。庭审中,辩护人着重论述本案不构成非法经营罪,而是销售伪劣产品或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应以此两罪择一处罚。最后,法院更改罪名,轻判三年。
四、辩护思路
庭审中,辩护人着重阐述了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以及应予从轻处罚几个理由:
1、烟草零售许可证系为实现烟草专卖而实行的经营许可,解决的是合法经营资质的问题。非法经营罪所涉烟草买卖也是针对没有经营烟草资质而经营烟草制品的行为,目的是规范市场准入、维护烟草的专营专卖秩序。
2、有烟草许可证而销售假烟,基本不涉及烟草专卖问题,没有破坏烟草专卖的管理秩序,而是破坏了正当市场秩序,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一种市场欺诈行为。针对此类行为,主要由销售伪劣产品罪或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来规范和处罚。
3、根据本案的涉案金额,张某波的行为同时触犯了销售伪劣产品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属于法规竞合犯,依法应从一重罪处罚。
4、张某波购进的假烟基本没有销售即被查获,属于,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5、张某波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良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五、一审结果
采纳主要辩护意见,认定张某波不构成非法经营罪,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且属于未遂,判处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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