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张某波、张某琴系深圳市宝安区XX商行经营业主,梁某昌、张某贤受两人雇请开车、接货、送货。2015年1月6日,张某波、张某琴在没有经XX区烟草局许可、没有烟草专卖批发和零售许可证、准运证的情况下,安排梁某昌到宝安国际机场接收烟草货物,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现场扣押香烟859条(均系真烟),价值人民币38.24万元。同年2月7日,张某波、张某琴又安排梁某昌、张某贤到宝安区XX国际家具村附近收烟,被当场抓获,缴获假烟1249条,并在张某波租赁的出租屋查获假烟2295条,合计价值人民币49.04万元。
二、指控与量刑
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波、张某琴犯,情节特别严重,建议量刑5-7年
三、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多次会见被告人张某琴,了解到其商行一直沿用他人的烟草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零售。第一次被查扣的真烟从外地运来,有真实的交易记录。在翻阅有关烟草专卖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后,经与被告人及家属商讨,辩护人决定从减少犯罪金额着手,做罪轻辩护。最后,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被采纳,张某琴被从轻判处四年。
四、辩护思路
辩护人主要着重于使用他人烟草许可证经营烟草是否属于非法经营,以及违规从外地购进真烟销售是否属于犯罪两个角度做罪轻辩护,主要观点如下:
1、沿用商行原业主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行为不属于无证经营,没有违反烟草专卖的实质要求,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不属于非法经营行为。
2、基于同样的法理,从外地购进真烟,仅仅是违反了烟草部门对于专卖烟草的销售市场的管理规定,对烟草专卖秩序并无破坏,同样不属于非法经营行为。
3、涉案假烟尚未销售即被查获,属于。
4、被查获的 假烟市场价值低于真烟,不应以真烟价格计算犯罪金额。
五、处理结果
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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