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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罪一案,深圳弘道刑辩徐婧婷律师为其辩护,判决刑期与羁押期限基本一致。

发布时间:2021-11-12 10:13:30 浏览:5815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李某、李某某经营深圳市XX电镀材料有限公司期间,明知买家东莞XX表面处理材料公司及同案犯罗XX没有购买易制毒化学品许可证明和备案证明的情形下,依然于2018年7月至8月间,三次指令被告人甘XX销售盐酸给东莞XX公司,每次均在100桶以上,每桶重20公斤。于2018年8月13日销售十几箱(每箱4支、每支2.5公斤)盐酸和硫酸给罗XX。

二、指控与量刑

公诉机关指控李X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情节特别严重,建议量刑7-8年。

三、办案过程

审判阶段接受委托后,辩护人几次会见被告人李某,了解其公司具有经营硫酸和盐酸的合法资质,买家东莞公司虽然没有合法购买的资质和购买手续,但所购盐酸等用于公司电镀作业。之后,辩护人找到东莞公司,了解到其公司法人曾因同一事情被刑拘后,东莞市公安局撤销立案,予以行政处罚。后仔细审阅证据材料,发现相关买家在多次笔录中均一致供述购进涉案物品用于生产,并未用于其他非法用途包括制毒。和家属以及被告人李某商讨后,辩护人决定做无罪辩护,同时要求被告人认罪认罚,侦查悔罪,作为从轻处罚的基础。庭审中,辩护人着重从本罪名立法规范意图、除外解释、司法部门决定的效力等方面详细阐述了本案不构成犯罪的理由。最后,法庭基本采纳辩护意见,仅以罗某购买涉案物品无法证明用于生产为由,从轻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不足二个月即释放。

四、辩护思路

庭审中,辩护人对指控事实无异议,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李某不构成犯罪的理由:

1、李某经营的深圳市XX电镀材料公司有合法经营资质,违规销售的盐酸和硫酸都是在许可的经营期限内,通过合法的备案手续采购。

2、取得涉案物品的经营许可和买卖备案,手续简便易行,东莞XX公司系合法成立的电镀材料公司,完全能够自行申办。且有同业客户、朋友居中介绍,对于东莞公司购买涉案物品的用途,可以合理信赖。被告人李某主观上并无犯意。

3、深圳XX公司销售给东莞XX公司的盐酸和硫酸均已查实用于正规合法生产,并没有用于制毒,不能以易制毒物品论。对此,已经有东莞市公安局相关处理决定予以证明。

4、销售给罗某的涉案物品,罗某和证人张某均供述系用于珠宝生产,结合罗某投案开始便供述确认自己与证人张某均系化工业从业人员的事实,可以认定所购物品用于合法生产用途。

5、即使认定罗某所购物品可能用于非正当生产用途,罗某几次交易均与同案犯李某某进行,货款系现金方式交给李某某,并未付给公司。且李某某也承认系其私自买卖,公司法人李某并不知情。因此,对于该些非法交易,李某不应承担责任。

五、处理结果

一审基本采纳辩护观点,认定出售给东莞公司行为不构成犯罪。出售给罗某的物品无证据证明用于合法生产,构成犯罪,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六、办案心得

1、办理毒品衍生类犯罪,应特别注意相关立法的规范意旨以及出罪规定,结合案件事实,寻找辩护空间。

2、注意甄别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对以刑代罚行为据理力争。

3、巧妙援引公诉证据,合理解释证据证明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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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罪一案,深圳弘道刑辩徐婧婷律师为其辩护,判决刑期与羁押期限基本一致。

发布时间:2021-11-12 10:13:30 浏览:5815次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李某、李某某经营深圳市XX电镀材料有限公司期间,明知买家东莞XX表面处理材料公司及同案犯罗XX没有购买易制毒化学品许可证明和备案证明的情形下,依然于2018年7月至8月间,三次指令被告人甘XX销售盐酸给东莞XX公司,每次均在100桶以上,每桶重20公斤。于2018年8月13日销售十几箱(每箱4支、每支2.5公斤)盐酸和硫酸给罗XX。

二、指控与量刑

公诉机关指控李X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情节特别严重,建议量刑7-8年。

三、办案过程

审判阶段接受委托后,辩护人几次会见被告人李某,了解其公司具有经营硫酸和盐酸的合法资质,买家东莞公司虽然没有合法购买的资质和购买手续,但所购盐酸等用于公司电镀作业。之后,辩护人找到东莞公司,了解到其公司法人曾因同一事情被刑拘后,东莞市公安局撤销立案,予以行政处罚。后仔细审阅证据材料,发现相关买家在多次笔录中均一致供述购进涉案物品用于生产,并未用于其他非法用途包括制毒。和家属以及被告人李某商讨后,辩护人决定做无罪辩护,同时要求被告人认罪认罚,侦查悔罪,作为从轻处罚的基础。庭审中,辩护人着重从本罪名立法规范意图、除外解释、司法部门决定的效力等方面详细阐述了本案不构成犯罪的理由。最后,法庭基本采纳辩护意见,仅以罗某购买涉案物品无法证明用于生产为由,从轻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不足二个月即释放。

四、辩护思路

庭审中,辩护人对指控事实无异议,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李某不构成犯罪的理由:

1、李某经营的深圳市XX电镀材料公司有合法经营资质,违规销售的盐酸和硫酸都是在许可的经营期限内,通过合法的备案手续采购。

2、取得涉案物品的经营许可和买卖备案,手续简便易行,东莞XX公司系合法成立的电镀材料公司,完全能够自行申办。且有同业客户、朋友居中介绍,对于东莞公司购买涉案物品的用途,可以合理信赖。被告人李某主观上并无犯意。

3、深圳XX公司销售给东莞XX公司的盐酸和硫酸均已查实用于正规合法生产,并没有用于制毒,不能以易制毒物品论。对此,已经有东莞市公安局相关处理决定予以证明。

4、销售给罗某的涉案物品,罗某和证人张某均供述系用于珠宝生产,结合罗某投案开始便供述确认自己与证人张某均系化工业从业人员的事实,可以认定所购物品用于合法生产用途。

5、即使认定罗某所购物品可能用于非正当生产用途,罗某几次交易均与同案犯李某某进行,货款系现金方式交给李某某,并未付给公司。且李某某也承认系其私自买卖,公司法人李某并不知情。因此,对于该些非法交易,李某不应承担责任。

五、处理结果

一审基本采纳辩护观点,认定出售给东莞公司行为不构成犯罪。出售给罗某的物品无证据证明用于合法生产,构成犯罪,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六、办案心得

1、办理毒品衍生类犯罪,应特别注意相关立法的规范意旨以及出罪规定,结合案件事实,寻找辩护空间。

2、注意甄别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对以刑代罚行为据理力争。

3、巧妙援引公诉证据,合理解释证据证明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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