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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卓安团队律师为其积极辩护

发布时间:2021-01-19 18:31:31 浏览:2297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委托人系嫌疑人陈某父亲,其儿子和儿媳因涉嫌贩卖毒品被陕西省某县警方刑拘。

二、办案过程

卓安团队律师受托后,立即前往某县看守所会见了陈某并听取了其对案情的陈述和自行辩护意见。之后到检察院阅卷,制作阅卷笔录,整理出辩护思路。一审宣判,陈某构成毒品犯罪,判处无期徒刑。陈不服,坚决上诉。卓安团队律师继续接受二审的委托代理,再次会见陈某,制作上诉书,之后还提交了相关二审证据,参与二审庭审,提交书面辩护词及补充辩护意见,不间断地和陕西高院法官沟通。

三、辩护思路

原判认定陈某参与实施了第一宗毒品贩卖,数量认定事实错误;认定陈某参与实施了第二宗毒品贩卖系证据、 不足,事实不清;对陈某依法应作无罪宣判。辩护人还提交了用于证明所提辩护意见的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同时提出,原判未考虑本案第二宗毒品交易存在侦查引诱、数量引诱及涉案毒品未真正流入社会,与一般情况下的毒品犯罪应有所区别等客观情节,对案件被告人量刑普遍畸重。

办案结果

一审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二审经陕西省高院合议庭合意,裁定维持一审判决。

办案心得 

律师办理当事人零口供案件,对案件卷宗应当仔细审查,找出证据本身疑问和证据之间当地矛盾,从而动摇公诉机关的证据体系。就本案而言陈某涉案毒品 400 余克,按照陕西的量刑幅度证据确凿的一般会判处死刑,但基于辩护律师的辩护,极力争取,法院按照疑罪从轻的惯例,只是判处无期徒刑。本案律师的辩护工作可以说是有效果的,实现了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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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卓安团队律师为其积极辩护

发布时间:2021-01-19 18:31:31 浏览:2297次

一、案情简介

委托人系嫌疑人陈某父亲,其儿子和儿媳因涉嫌贩卖毒品被陕西省某县警方刑拘。

二、办案过程

卓安团队律师受托后,立即前往某县看守所会见了陈某并听取了其对案情的陈述和自行辩护意见。之后到检察院阅卷,制作阅卷笔录,整理出辩护思路。一审宣判,陈某构成毒品犯罪,判处无期徒刑。陈不服,坚决上诉。卓安团队律师继续接受二审的委托代理,再次会见陈某,制作上诉书,之后还提交了相关二审证据,参与二审庭审,提交书面辩护词及补充辩护意见,不间断地和陕西高院法官沟通。

三、辩护思路

原判认定陈某参与实施了第一宗毒品贩卖,数量认定事实错误;认定陈某参与实施了第二宗毒品贩卖系证据、 不足,事实不清;对陈某依法应作无罪宣判。辩护人还提交了用于证明所提辩护意见的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同时提出,原判未考虑本案第二宗毒品交易存在侦查引诱、数量引诱及涉案毒品未真正流入社会,与一般情况下的毒品犯罪应有所区别等客观情节,对案件被告人量刑普遍畸重。

办案结果

一审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二审经陕西省高院合议庭合意,裁定维持一审判决。

办案心得 

律师办理当事人零口供案件,对案件卷宗应当仔细审查,找出证据本身疑问和证据之间当地矛盾,从而动摇公诉机关的证据体系。就本案而言陈某涉案毒品 400 余克,按照陕西的量刑幅度证据确凿的一般会判处死刑,但基于辩护律师的辩护,极力争取,法院按照疑罪从轻的惯例,只是判处无期徒刑。本案律师的辩护工作可以说是有效果的,实现了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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