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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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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是刑法中非常常见的一个罪名,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人员往往对应的是多人或一个团体,根据我国刑法中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共同犯罪在进行量刑时,要考量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到的作用,那么我们应当如何认定寻衅滋事罪的主犯?
202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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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涉嫌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受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达到刑事案件的立案条件的,公安机关是需要立案侦查,收集相关犯罪证据的,人民法院需要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那么,寻衅滋事罪可以要求赔偿吗?
202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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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寻衅滋事罪是一个兜底范围较大的罪名,寻衅滋事一般都是多个人共同犯罪,也就是成立共犯。在给各个犯罪分子定罪量刑的时候要注意刑事责任大小,那么寻衅滋事罪共同犯罪责任怎么划分呢?
202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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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刑事犯罪可以分为个人犯罪、共同犯罪、单位犯罪等的类型,共同犯罪一般会有主犯、从犯的,那么怎样认定寻衅滋事罪共同犯罪?
202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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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社会中总有那么一些人为了自身的利益对他人造成人身伤害,从而扰乱了社会秩序,这样的行为是属于违法犯罪的。现实社会中这样的情况是比较普遍的,比如,农村里面发生纠纷时有人就采取堵路的方式,那么堵路会构成寻衅滋事罪吗?
202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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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受贿犯罪中,可能存在既遂、未遂或者既有既遂又有未遂三种情况。对于只有既遂或者未遂的定罪处罚,当无疑问。但是对于既遂与未遂并存的定罪处罚是什么呢?
202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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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那么我们应当如何认定受贿罪的未遂?
202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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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是指供犯罪分子进行犯罪活动而使用的属于其本人所有的钱款和物品,如用于走私的犯罪工具、赌博用的赌具等。一般认为,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包括犯罪工具以及组成犯罪行为之物。那么受贿犯罪中,如何理解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
202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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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国家工作人员的家属一样,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互相勾结,共同受贿,也可以成为受贿罪的共犯,那么应当具备什么条件才属于共同受贿呢?
202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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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国家工作人员与家属共同受贿后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行为,那么国家工作人员与其家属共同受贿的认定?
202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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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属于共同受贿?
202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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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知道受贿罪是身份犯,需要具有特殊身份的人才可以构成受贿罪,那么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能否构成受贿罪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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