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7-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伪政权关押之刑事犯羁押日数如何折抵刑期问题的复函(1957年11月26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今年9月20日〔57〕法督研字第9008号请示收悉。关于伪政权关押的刑事犯,解放后由我们接收关押并仍应判刑人犯刑期的折抵问题,经我们研究,同意你院意见,即判决前的羁押日数一般可以一日折抵徒刑一日,包括伪政权关押日数在内。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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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判处管制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在管制期间都应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1957年11月25日)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今年11月5日电报收悉。兹就所问问题答复如下:被判处管制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无论判决曾否宣布剥夺政治权利,在管制期间内都剥夺政治权利。判处管制而同时宣布较长期间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应按照判决宣布的期间执行。另外,对反革命分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56年11月16日通过的“关于宽大处理和安置城市残余反革命分子的决定”内第五条规定“……但是在一定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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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判处管制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在管制期间都应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1957年11月25日)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今年11月5日电报收悉。兹就所问问题答复如下:被判处管制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无论判决曾否宣布剥夺政治权利,在管制期间内都剥夺政治权利。判处管制而同时宣布较长期间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应按照判决宣布的期间执行。另外,对反革命分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56年11月16日通过的“关于宽大处理和安置城市残余反革命分子的决定”内第五条规定“……但是在一定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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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判处徒刑并追缴赃款的犯罪分子无力退缴赃款可否易服劳役问题的函(法研字第11603号1957年11月17日)黑龙江、河北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司法厅:你院(厅)本年请示关于被判处徒刑并追缴赃款的犯罪分子,无力退缴赃款。可否易服劳役的问题,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第18次会议讨论决定:追缴赃款是刑事案件的判决和裁定中关于财产部分的执行问题,而这里所说的劳役是一种剥夺自由强迫劳动的刑罚,性质不同,所以易服劳役是不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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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判处徒刑并追缴赃款的犯罪分子无力退缴赃款可否易服劳役问题的函(法研字第11603号1957年11月17日)黑龙江、河北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司法厅:你院(厅)本年请示关于被判处徒刑并追缴赃款的犯罪分子,无力退缴赃款。可否易服劳役的问题,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第18次会议讨论决定:追缴赃款是刑事案件的判决和裁定中关于财产部分的执行问题,而这里所说的劳役是一种剥夺自由强迫劳动的刑罚,性质不同,所以易服劳役是不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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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判处徒刑的罪犯可以采用监外执行办法的函(1957年10月5日)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本院今年6月18日法研字第12245号对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减刑问题的批复”(刊在《人民司法工作》第7期),其中提到:判处“徒刑监外执行”是不适当的,今后不宜继续采用。这里是指人民法院今后不宜在判决内把“徒刑监外执行”作为刑种来判处,虽然原文在“判处”之后,在“徒刑监外执行”之上加了引号,但这样写法仍是不明确的。同时,人民法院在判刑后,有必要时,可以适用将被告人交付监外执行并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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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0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没收金银首饰时所镶嵌的钻石、玉等如何处理的批复(1957年9月30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本年5月20日〔57〕闽法研字第1320号请示收悉。所问问题经我们研究后,答复如下:(一)来文所说的扰乱金融的行为,当是前华东区金银管理暂行办法第9条第2款规定的情节重大的走私资敌行为。既是走私资敌行为,则金银首饰上所镶嵌的钻石、玉等,也在应予以没收之列,不发生拆开发还物主的问题。(二)私相买卖金银案件中的金银首饰,在没收时,对其中镶有钻石、玉等的,是否应把钻石、玉等拆开发还物主问题,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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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0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再审的案件是否准许上诉问题的批复(法研字第20319号1957年9月3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本年8月6日(57)联办研字第223号请示收悉。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案件的判决或裁定,经本法院审判委员会决议另行组织合议庭按照第一审程序再审后所作的判决或裁定是否准许上诉问题,我们认为,再审案件,如果是由该案原第一审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审判的,应认为是第一审案件,准许上诉,以便上级法院仍有再行审理,纠正错误的机会。附: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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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0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委托辩护人及个人阴私案件可否准许被告近亲属旁听等问题的复函(1957年9月20日法研字第19882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省潍坊市人民法院就委托辩护人等三个问题向我院请示,兹就所询问题提出如下意见,希研究后径行酌复。(一)刑事案件被告人已委托律师一人担任辩护人,可否另行依法委托近亲属一人同时担任辩护人?我们意见,被告人除委托律师一人担任辩护人外,如果还要再依法委托近亲属一人同时担任辩护人,人民法院不应拒绝。(二)……对有关国家机密案件,由律师以外的人(包括被告人的近亲属、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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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0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一个刑事被告人可以同时委托两个辩护人和发回更审案件检察人员以何种身份出庭问题的批复(已失效)(法研字第19534号1957年9月4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本年6月12日(57)法办研字第66号请示收悉。所询问题经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系研究后,兹答复如下:(一)关于一个刑事被告人可以同时委托几个辩护人的问题,有待立法解决。在法律尚无明文规定前,我们认为,被告人可以同时委托两个辩护人出庭为自己进行辩护。至于人民检察院派几个检察人员出庭支持公诉,与被告人有几个辩护人出庭无关,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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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0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一个刑事被告人可以同时委托两个辩护人和发回更审案件检察人员以何种身份出庭问题的批复(已失效)(法研字第19534号1957年9月4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本年6月12日(57)法办研字第66号请示收悉。所询问题经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系研究后,兹答复如下:(一)关于一个刑事被告人可以同时委托几个辩护人的问题,有待立法解决。在法律尚无明文规定前,我们认为,被告人可以同时委托两个辩护人出庭为自己进行辩护。至于人民检察院派几个检察人员出庭支持公诉,与被告人有几个辩护人出庭无关,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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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0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认为公安机关原来管制有错误时应如何处理的批复(1957年8月27日)贵州省高法人民院:你院今年5月16日〔57〕研字第31号报告收悉。关于人民法院认为公安机关宣布的管制有错误,应如何处理的问题,我们意见,可与公安机关商量解决。如果认识一致,即由公安机关宣布撤销管制;如果认识不一致,可请示领导解决,人民法院不宜直接撤销公安机关宣布的管制。另外,对于公安机关宣布的管制,根据宣布管制时的政治形势,属于可管可不管的,或者根据被管制者的反动身份,历史罪恶(如来文所举李银清案件)而管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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