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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复制、出版、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和传播淫秽物品罪中淫秽视频、音频文件“个”数和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等“件”数的认定

发布时间:2013-12-27

    庭立方:根据司法解释和省公、检、法《关于办理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规定,在计算机信息网络上,通过一次点击打开后连续播放或显示的淫秽影片、软件、书刊、录音,不论时间长短、字数多少,均计为一份;淫秽图片一张为一份。据此,淫秽视频、音频文件“个”数的认定及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等“件”数的认定,宜根据自然观察下,按视频、音频文件的个数及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等件数来计数、认定,对视频、音频文件中的内容是否由多个视频、音频文件拼接而成以及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的内容是否由多件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拼接而成等可不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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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立方:根据司法解释和省公、检、法《关于办理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规定,在计算机信息网络上,通过一次点击打开后连续播放或显示的淫秽影片、软件、书刊、录音,不论时间长短、字数多少,均计为一份;淫秽图片一张为一份。据此,淫秽视频、音频文件“个”数的认定及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等“件”数的认定,宜根据自然观察下,按视频、音频文件的个数及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等件数来计数、认定,对视频、音频文件中的内容是否由多个视频、音频文件拼接而成以及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的内容是否由多件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拼接而成等可不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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