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强 严选律师
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
湖南省长沙市
发布时间:2013-12-23
庭立方: 积极参加者、其他参加者配合司法机关查办案件,有提供线索、帮助收集证据或者其他协助行为,并对侦破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起到一定作用的,即使依法不能认定立功,一般也应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组织者、领导者检举揭发与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违法犯罪活动有关联的其他犯罪线索,即使依法构成立功或者重大立功,在量刑时也应从严掌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09] 382号,2009年12月9日)。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经济犯罪#涉黑涉恶犯罪
#经济犯罪#涉黑涉恶犯罪
#涉黑涉恶犯罪#暴力犯罪
#涉黑涉恶犯罪
#涉黑涉恶犯罪
#暴力犯罪
2023/08/07 13:55
2023/08/07 13:51
2023/07/30 14:42
2023/07/15 21:13
2023/07/15 20:11
2023/06/02 1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