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镜祥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3-11-13
庭立方:我国第348条规定:非法持有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处七年以上或者,并处;非法持有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何为“情节严重”,刑法和司法解释均为作出明确规定。法院系统有不同的认定标准,如部分法院观点是非法持有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35克以上的,即为情节严重,但中级法院有明确观点,却又未明确表达。例如被告人江某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50克德案件,检察机关以非法持有毒品“情节严重”提起诉讼,法院判处被告人5年有期徒刑,被告人上诉后,二审法院改判被告人3年有期徒刑,但判决中未载明“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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