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勇 严选律师
四川辞鉴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泸州市
发布时间:2013-08-28
庭立方:当我们查明已销售的伪劣产品单价勿高勿低,通常我们会把算术平均价作为标价计算被查扣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即(最高价+最低价)÷2=平均价。但我们也发现如果已销售的伪劣产品单价悬殊,上述的平均价亦不尽合理。如已销售的单价最高价为50元,最低价为10元,其中又分二种情况,一种是已销售的绝大部分单价接近50元,接近10元或是10元的低价是极个别,另一种,销售的绝大部分单价接近10元的低价,接近50元或是50元的高价是极个别的,如按30元的平均价计算,显然是有问题的。如是第一种情况,可能就放纵了犯罪,是第二种情况就可能加重了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与其主观内容有所不符。要解决其中的矛盾平均价应按照数学中的加权平均价来进行计算,把已销售部分每一单价乘以该单价对应的数量,然后加起来得出总金额,最后再除以已销售的总数量得出加权平均价,已销售的单价有P1、P2、┉Pn,加权平均价=(P1×数量+P2×数量+…+ Pn×数量)÷总数量。单价悬殊过大,以已销售部分价格的加权平均价作为标价,也隐含着我们在进行定罪时始终坚持了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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