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顺仙 严选律师
北京市东卫(兰州)律师事务所
甘肃省兰州市
发布时间:2013-08-12
庭立方:实务中做法并不一致。笔者认为,一般情况下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本金不应当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金融犯罪
#经济犯罪#妨害社会管理犯罪
#金融犯罪#公司高管犯罪
#毒品犯罪
#全部类型
#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