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松涛 严选律师
广东万湛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湛江市
发布时间:2013-08-08
庭立方:构成的关键要件是“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有人认为,只要行为人说明了其财产是某人送的,即使查不清楚(如送钱人在逃),也是司法机关的责任,不能定行为人有罪。还有人认为,只要行为人不能说明其财产来源是“合法的”,包括说明是违法或者违纪得来的财产,都应当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认定。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都有失偏颇。行为人“不能说明”,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况:第一,有条件说明财产来源而拒不说明;第二,确实分辨不出财产的具体来源而无法说明或者虽然交代了财产的来源,但因线索不具体或者行贿人在逃等原因,司法机关无法查实,又无法找到其他相关证据证明构成其他犯罪,就可以认定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如果能够证明确实属于违纪所得,如过年期间收受下属的巨额礼金,但无“为送礼人谋利益的”证据,也无索贿证据,就只能以非法所得认定,而不能认定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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