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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的多次盗窃与重复盗窃的区别

发布时间:2013-07-31

  庭立方:应当区分一般的多次盗窃与重复盗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十二项规定,多次盗窃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应当累计其盗窃数额。笔者认为,该规定中的累计盗窃数额是有其适用条件的,即在犯罪行为侵害的受害者不是同一的或者虽然受害者是同一的但犯罪对象却是不同的情况,在这些情形下,受害者遭受的损失应当累计计算,对于犯罪分子的盗窃数额也应当累计计算。在认定重复盗窃时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第二次盗窃前发生了财物所有权变动,此时便属多次盗窃,应当累计盗窃数额。如行为人第一次盗窃后将物转让给他人或行为人因销赃困难或者使用时怕被人发现而将盗窃来的财物丢弃后第三人拾得,行为人对此物实施第二次盗窃,即应累计犯罪数额。虽然数次盗窃对象是同一的,但侵犯的财产所有权却是数个而非一个。而其重复盗窃行为附带性地侵犯了其他法益,应作为量刑时酌定情节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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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立方:应当区分一般的多次盗窃与重复盗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十二项规定,多次盗窃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应当累计其盗窃数额。笔者认为,该规定中的累计盗窃数额是有其适用条件的,即在犯罪行为侵害的受害者不是同一的或者虽然受害者是同一的但犯罪对象却是不同的情况,在这些情形下,受害者遭受的损失应当累计计算,对于犯罪分子的盗窃数额也应当累计计算。在认定重复盗窃时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第二次盗窃前发生了财物所有权变动,此时便属多次盗窃,应当累计盗窃数额。如行为人第一次盗窃后将物转让给他人或行为人因销赃困难或者使用时怕被人发现而将盗窃来的财物丢弃后第三人拾得,行为人对此物实施第二次盗窃,即应累计犯罪数额。虽然数次盗窃对象是同一的,但侵犯的财产所有权却是数个而非一个。而其重复盗窃行为附带性地侵犯了其他法益,应作为量刑时酌定情节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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