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端宁 严选律师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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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07-31
庭立方: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我国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在>(199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853次会议讨论通过)的规定,诈骗数额较大,以2000元为起点,诈骗数额巨大,以3万元为起点。在司法实践中,常遇到较多的诈骗未遂案件,对诈骗数额巨大,但又未遂的诈骗行为的如何处理存在着分歧:
有人认为,对诈骗数额巨大的未遂行为不应定罪处罚,理由是,虽然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中规定了: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但是,该《解释》并未规定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不能认为该行为已构成犯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对诈骗数额巨大的未遂行为应定罪处罚,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中已明确规定,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至于何为情节严重,该《解释》虽未明确,但可参照该《解释》第一条对“情节特别严重”的界定。同时,由于诈骗罪和同属侵犯财产型犯罪,刑法条文中,也是将数额巨大与情节严重,数额特别巨大与情节特别严重相并列,可见其立法的精神是一致的。笔者认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42次会议通过)对盗窃未遂而情节严重的情节界定,来比照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时未明确的未遂行为情节严重的界定。
有关司法解释未对诈骗(未遂)罪情节严重的行为作出界定,这是一个疏漏。应对高法解释中关于诈骗(未遂)罪定罪处罚的相关规定予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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