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纯律 严选律师
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
江苏省无锡市
发布时间:2013-07-29
庭立方:(一)被的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不得妨碍诉讼的顺利进行或可能妨碍)
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1、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2、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3、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4、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二)取保候审的期限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3、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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