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灿 严选律师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深圳市
发布时间:2013-07-29
庭立方:
1、公、检、法三机关均可作出监视居住的决定。
2、必须由公安机关执行,所以检察院和法院作出的监视居住的决定,也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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