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述洪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3-07-25
庭立方:1、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确认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1)属于单一罪行的案件,查清的事实足以定罪量刑或者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已经查清,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无法查清的;
(2)属于数个罪行的案件,部分罪行已经查清并符合起诉条件,其他罪行无法查清的;
(3)无法查清作案工具、赃物去向,但有其他证据足以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
(4)证言、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的内容中主要情节一致,只有个别情节不一致且不影响定罪的。
对于符合第(2)项情形的,应当以已经查清的罪行起诉。
2、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3、各级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案件,应当与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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