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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与他人X交的视频是否构成淫秽物品

发布时间:2013-06-06

    庭立方: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其中,“淫秽”被解释为“具体描绘性行为或露骨宣扬色情”。
    司法实践中应从哪些方面判断某一作品是否是淫秽物品?美国最高法院的判例或许可以为我们提供参考。在1957年Roth诉合众国案中,美国最高法院第一次就淫秽的定义正式作出裁定,布伦南法官提出后来被称为Roth案原则的认定淫秽的新原则:(1)区别性和淫秽应从作品整体而不是个别片段为标准来判断。淫秽不仅涉及性,更重要的是描述性的方式只是为了激起色欲。(2)只有当出版物不仅影响了未成年人在内的特别容易受到影响的人,而且影响了平常人、正常人,才能认定为淫秽。(3)被认为是淫秽的出版物必须触犯当代社会的道德标准。
    一般认为,我国最完备、最具体、最有影响的关于淫秽物品的非刑事法律专门性文件是1988年12月新闻出版署制定的《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根据此暂行规定,淫秽的具体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1)淫亵性地具体描写性行为、X交及其心理感受;(2)公开宣扬色情淫荡形象;(3)淫亵性描述或者传授性技巧;(4)具体描写少年儿童的性行为;(5)淫亵性地具体描写同性恋的性行为或者其他性变态行为,或者具体描写与性变态有关的暴力、虐待、侮辱行为;(6)其他令普通人不能容忍的对性行为的淫亵性描写。另外,此规定称的普通人是指生理和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我国法律文件中虽对淫秽的规定采取了具体列举不同情形的表述方式,但结合刑法的相关规定,并参照上述美国最高法院的判例对淫秽物品的界定,我们可以看到对淫秽物品的判断需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第一,某一作品是否系淫秽物品,应当从作品整体进行判断。淫秽作品必然描写性,但并非描写性的作品即为淫秽作品。我国刑法也规定,“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第二,对性的描写具有“淫亵性”,其目的仅仅在于刺激人的性欲而不具有任何文学或艺术价值,甚至是以令人厌恶的方式进行描写。《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中上述定义第一、三、五、六项均使用“淫亵性”这一限定词,正是从描写性行为的动机角度所作的限制。第三,普通人标准。《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第六条所称淫秽物品包括“其他令普通人不能容忍的对性行为的淫亵性描写”。这一条既是兜底条款,对前述五项不曾列举的情况作一概括,也是对前面五项行为性质的总结,即前五项所列举的各种内容均同时具有“令普通人不能容忍”的性质。该规定还称“普通人是指生理和精神正常的成年人”。这与美国判例中所称平常人、正常人有异曲同工之处。未成年人因其生理和心理发育尚不成熟,更容易受到对性行为描写的影响,认定被刑法所禁止的淫秽物品的标准要高于对未成年人的影响,应当以普通人为标准。
    正是淫秽物品描写性的方式“令普通人无法忍受”这一重要判断标准.表明淫秽物品的危害在于对他人产生的不良影响,可以说这一标准隐含着淫秽物品的一个基本特性:淫秽物品必然是已经进入他人视野或以此为目的,必然与社会成员发生联系,已经或可能对他人发生影响。如果该物品仅仅是个人私有,除所有人外根本不可能有他人接触到,物品便不进入法的领域,不涉及法律上的评价,不会产生淫秽物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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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实践中应从哪些方面判断某一作品是否是淫秽物品?美国最高法院的判例或许可以为我们提供参考。在1957年Roth诉合众国案中,美国最高法院第一次就淫秽的定义正式作出裁定,布伦南法官提出后来被称为Roth案原则的认定淫秽的新原则:(1)区别性和淫秽应从作品整体而不是个别片段为标准来判断。淫秽不仅涉及性,更重要的是描述性的方式只是为了激起色欲。(2)只有当出版物不仅影响了未成年人在内的特别容易受到影响的人,而且影响了平常人、正常人,才能认定为淫秽。(3)被认为是淫秽的出版物必须触犯当代社会的道德标准。
    一般认为,我国最完备、最具体、最有影响的关于淫秽物品的非刑事法律专门性文件是1988年12月新闻出版署制定的《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根据此暂行规定,淫秽的具体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1)淫亵性地具体描写性行为、X交及其心理感受;(2)公开宣扬色情淫荡形象;(3)淫亵性描述或者传授性技巧;(4)具体描写少年儿童的性行为;(5)淫亵性地具体描写同性恋的性行为或者其他性变态行为,或者具体描写与性变态有关的暴力、虐待、侮辱行为;(6)其他令普通人不能容忍的对性行为的淫亵性描写。另外,此规定称的普通人是指生理和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我国法律文件中虽对淫秽的规定采取了具体列举不同情形的表述方式,但结合刑法的相关规定,并参照上述美国最高法院的判例对淫秽物品的界定,我们可以看到对淫秽物品的判断需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第一,某一作品是否系淫秽物品,应当从作品整体进行判断。淫秽作品必然描写性,但并非描写性的作品即为淫秽作品。我国刑法也规定,“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第二,对性的描写具有“淫亵性”,其目的仅仅在于刺激人的性欲而不具有任何文学或艺术价值,甚至是以令人厌恶的方式进行描写。《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中上述定义第一、三、五、六项均使用“淫亵性”这一限定词,正是从描写性行为的动机角度所作的限制。第三,普通人标准。《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第六条所称淫秽物品包括“其他令普通人不能容忍的对性行为的淫亵性描写”。这一条既是兜底条款,对前述五项不曾列举的情况作一概括,也是对前面五项行为性质的总结,即前五项所列举的各种内容均同时具有“令普通人不能容忍”的性质。该规定还称“普通人是指生理和精神正常的成年人”。这与美国判例中所称平常人、正常人有异曲同工之处。未成年人因其生理和心理发育尚不成熟,更容易受到对性行为描写的影响,认定被刑法所禁止的淫秽物品的标准要高于对未成年人的影响,应当以普通人为标准。
    正是淫秽物品描写性的方式“令普通人无法忍受”这一重要判断标准.表明淫秽物品的危害在于对他人产生的不良影响,可以说这一标准隐含着淫秽物品的一个基本特性:淫秽物品必然是已经进入他人视野或以此为目的,必然与社会成员发生联系,已经或可能对他人发生影响。如果该物品仅仅是个人私有,除所有人外根本不可能有他人接触到,物品便不进入法的领域,不涉及法律上的评价,不会产生淫秽物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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