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

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临时搬运工窃取铁路托运物资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发布时间:2013-05-21

 

职务侵占罪 临时搬运工 铁路托运物资
附录3:刑事审判参考案例
贺豫松职务侵占案(一审法院:郑州铁路运输法院)
裁判要旨:临时搬运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构成职务侵占罪。
准确认定单位工作人员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行为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关键在于正确理解《刑法》第271条第1款规定的“职务上的便利”的内涵。
本案中,被告人贺豫松系火车站行包房装卸工,其在车站行包房的职责是根据行李员方向清单进行清点与接车,对列车所卸入库的货物装卸办理交接手续等,其对中转的货物具有一定的管理权和经手权。被告人贺豫松的盗窃行为,就是利用其当班管理、经手这些财物的职务之便,在自己负责的中转货物的库区对其管理、经手的货物实施掏芯手段将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完全可以认定为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而窃取单位财产,从而构成职务侵占罪。综上所述,郑州铁路运输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对被告人贺豫松定罪处罚是正确的。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编:《刑事审判参考》 2007年第4集(总第57集,案例第452号),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43一47页。执笔:马守锋;审编:续文钢。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还有疑问?

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临时搬运工窃取铁路托运物资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发布时间:2013-05-21

 

职务侵占罪 临时搬运工 铁路托运物资
附录3:刑事审判参考案例
贺豫松职务侵占案(一审法院:郑州铁路运输法院)
裁判要旨:临时搬运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构成职务侵占罪。
准确认定单位工作人员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行为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关键在于正确理解《刑法》第271条第1款规定的“职务上的便利”的内涵。
本案中,被告人贺豫松系火车站行包房装卸工,其在车站行包房的职责是根据行李员方向清单进行清点与接车,对列车所卸入库的货物装卸办理交接手续等,其对中转的货物具有一定的管理权和经手权。被告人贺豫松的盗窃行为,就是利用其当班管理、经手这些财物的职务之便,在自己负责的中转货物的库区对其管理、经手的货物实施掏芯手段将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完全可以认定为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而窃取单位财产,从而构成职务侵占罪。综上所述,郑州铁路运输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对被告人贺豫松定罪处罚是正确的。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编:《刑事审判参考》 2007年第4集(总第57集,案例第452号),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43一47页。执笔:马守锋;审编:续文钢。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