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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盗印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图书行为的定性

发布时间:2013-05-13

 

附录3:刑事审判参考案例
孟祥国、李桂英、金利杰侵犯著作权案
裁判摘要:以营利为目的,共同盗印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图书的行为,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
我们认为,以非法出版物为犯罪对象的非法经营罪与侵犯著作权罪之间属于普通法条与特别法条之间的法条竞合关系。就以非法出版物为犯罪对象的非法经营罪与侵犯著作权罪而言,《刑法》第225条是普通法条,第217条是特别法条,在《 刑法》没有作出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应当采用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适用原则,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非法出版物刑事解释》 第11条之规定也肯定了这一原则,即“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本解释第1条至第10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 第225条第(3)项之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也就是说,对于以非法出版物为犯罪对象的犯罪行为,只有在没有特别法条可以适用的情况下,才能适用《 刑法》 第225条,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伪劣商品刑事解释》 第10条关于“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之规定定处罚”之规定,是指在行为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过程中,其手段、法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情形,于刑法理论中的牵连犯,当然应当适用处罚较重的刑法条款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第二庭编:《刑事审判参考》 2003第4辑(总第33集,案例第253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0一25执笔:郭清国;审编:杨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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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祥国、李桂英、金利杰侵犯著作权案
裁判摘要:以营利为目的,共同盗印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图书的行为,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
我们认为,以非法出版物为犯罪对象的非法经营罪与侵犯著作权罪之间属于普通法条与特别法条之间的法条竞合关系。就以非法出版物为犯罪对象的非法经营罪与侵犯著作权罪而言,《刑法》第225条是普通法条,第217条是特别法条,在《 刑法》没有作出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应当采用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适用原则,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非法出版物刑事解释》 第11条之规定也肯定了这一原则,即“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本解释第1条至第10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 第225条第(3)项之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也就是说,对于以非法出版物为犯罪对象的犯罪行为,只有在没有特别法条可以适用的情况下,才能适用《 刑法》 第225条,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伪劣商品刑事解释》 第10条关于“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之规定定处罚”之规定,是指在行为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过程中,其手段、法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情形,于刑法理论中的牵连犯,当然应当适用处罚较重的刑法条款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第二庭编:《刑事审判参考》 2003第4辑(总第33集,案例第253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0一25执笔:郭清国;审编:杨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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