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芳 严选律师
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广州市
发布时间:2013-01-23
庭立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三条 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原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执行机关的收监执行建议书后十五日内,作出收监执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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