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敏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3-01-07
庭立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 以月计算的期限,自本月某日至下月同日为一个月。期限起算日为本月最后一日的,至下月最后一日为一个月。下月同日不存在的,自本月某日至下月最后一日为一个月。半个月一律按十五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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