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大海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3-01-05
庭立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第一百零四条 对证据的真实性,应当综合全案证据进行审查。
对证据的证明力,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从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审查判断。
证据之间具有内在联系,共同指向同一待证事实,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的,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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