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明 严选律师
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
吉林省长春市
发布时间:2012-10-11
庭立方:根据第三百五十六条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解释】本条是关于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法第六章第七节规定之罪的犯罪如何处罚的规定。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是指因犯本节规定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中的任何一种罪,被判处任何一种刑罚的情况。“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是指再犯本节规定的任何一种罪。“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处以较重的刑种,较长的刑期。在执行中需要特别注意以下两点:第一,本条将先犯的罪限定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五种犯罪,而对再犯的罪则取消了上述限制,只要再犯本节规定的任何一种罪,都应从重处罚;第二,行为人再犯的罪名不一定与其被判过刑的罪名一样,但只要符合本条规定的犯罪种类,就应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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