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轶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2-08-22
庭立方:根据第四十条 被判处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解释】本条是关于对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解除管制的条件和如何解除管制的规定。
本条规定包含两层意思:1.解除管制的前提是管制期满,即被判处的管制刑,执行完毕。2.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这条规定要求执行管制的机关,对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一旦管制期满,应当立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这一规定,有利于防止拖延管制期限,损害被解除管制人的合法权利,也有利于及时宣传法制,教育群众,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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