晏建强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2-08-13
庭立方:根据,在讯问、审判未成年人时,作为合适成年人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有如下权利:
(1)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2)可以在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时提出异议;
(3)有权阅读或者要求向他宣读讯问笔录、法庭笔录;
(4)在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可以进行补充陈述。
需要注意的是,在讯问、审判未成年人时,到场的法定代理人之外的合适成年人仅有两项权利,即上述法定代理人所享有的第(2)、(3)项权利。
●关联条文:
《刑事诉讼法》第27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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