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羽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2-08-07
庭立方:根据,自诉案件的撤诉分为两种,一是自诉人自愿撤诉。是否起诉,本是自诉人的权利,因此自诉人可以放弃起诉,提出撤诉。只是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需要对自诉人的撤诉自愿性进行审查,如果自诉人确系自愿撤诉的,应予准许;如果自诉人系被强迫、威吓等原因撤诉的,则不应当准许。二是视为撤诉。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的,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制止诉权滥用,法院对此情形应按自诉人撤诉处理。
●关联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97、198、20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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