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丽冰 严选律师
广东知恒(前海)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深圳市
发布时间:2012-06-04
四川庭立方: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1条第9款规定,制造毒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实施的是制造毒品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结合行为人的供述和其他证据综合审查判断,可以认定其“应当知道”,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一)购置了专门用于制造毒品的设备、工具、制毒物品或者配制方案的。此行为会涉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http://www.scxsls.com/a/20120528/725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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