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心宇 严选律师
内蒙古法砥律师事务所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发布时间:2012-06-04
四川庭立方: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1条第七款规定,购进制造毒品的设备和原材料,开始着手制造毒品,尚未制造出毒品或者半成品的,以(未遂)立案追诉。单纯的购买可以制造毒品的设备和原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http://www.scxsls.com/a/20120528/725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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