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延庭 严选律师
广西臻宝律师事务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
发布时间:2012-02-21
案情简要:某税务局局长马某利用其职权,通过其下属单位某工作人员,为房地产商陈某谋取不正当利益后,陈某给予马某好处费50万元,被人检举,现被检察机关逮捕。法院会怎么判呢?
庭立方为你解答:
首先,根据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
其次,受贿罪在客观方面包括有索贿和收受贿赂这两种基本行为形态,但是还包括以下两种表现形式:①收受回扣、手续费。如《刑法》第385条第二款规定。②斡旋受贿。如《刑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因此,马某的行为属于“斡旋受贿”。
最后,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
对犯的,根据情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或者,可以并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因此,陈某受贿数额达50万元,是要被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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