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勇 严选律师
四川辞鉴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泸州市
发布时间:2011-12-09
会。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部司法解释明确提出对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必须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依照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对符合、、单处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应当依法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这一条主要是结合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与处理成年人案件有所区别。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审查起诉的重点和成年人是不一样的。成年人审查起诉定罪量刑的标准主要是犯罪行为造成的社会后果,而未成年人不光考虑危害还要考虑犯罪动机、犯罪诱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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